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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工业企业高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韶委字〔2020〕2号)相关要求,结合韶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企业高管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奖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突出工作实绩。
第二章 适应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高管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与属地已签订相关协议的企业,其高管人员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四条 企业高管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奖补资金,与所在企业上两年度产值增速或工业投资增速挂钩,适应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适应范围:
1.纳税人需在韶关本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所在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年产值需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连续两个年度产值增速比当年度全市规上工业增速高5%(含);
(2)上年度工业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且投资增速不低于15%(含)。
3.纳税人所在企业在韶关市注册满三年及以上。
(二)奖补标准:
1.企业符合相关适应范围,给予若干奖补名额,每个名额奖励纳税人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在韶关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每人每年获得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按企业规模分成一、二类企业,划分标准如下:
一类企业:产值10亿元(含)及以上的;
二类企业:产值1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的。
3.奖补名额具体划分:
一类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10个名额;
二类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8个名额。
4.年度工业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且投资增速不低于15%的,最高奖补不超过8个名额;如产值增速同时达到相关要求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相应奖补名额。
第三章 奖励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五条 奖补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由市本级和县(市、区)按税收分享比例负担。
第六条 获得资金奖补的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统筹安排对本企业高管人才的奖励资金,并制定相应的分配方案。
第四章 奖补程序
第七条 企业高管人才奖补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请。市工信部门于每年适当时间在部门官方网站上发布年度工业企业高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申报指南(下称“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时间、应提交资料、审核认定、公示及财政奖励发放程序等内容。
个人所得税奖励每年受理一次,符合奖励条件的工业企业在申报指南发布后,对申请奖励资金的高管人才进行汇总,填写《韶关市工业企业高管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见附件),提供个人所得税奖补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在职证明等材料,向市工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具体时间以申报指南为准。
(三)审核并征求意见。工业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由市工信部门进行审核。市工信部门审核完成后,将拟奖励清单送市税务部门协助审核,征求意见。市税务部门根据提供的纳税记录计算拟奖励清单的高管人才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在韶关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并对拟奖励清单的高管人才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四)公示。市工信部门、市税务部门完成所有审核后,确定拟奖励的工业企业高管人才名单,在市工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市政府审议。拟定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政府审议通过。
(六)资金拨付。由市或县(市、 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指标,市或县(市、区)工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保障与管理
第八条 做好服务指导。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服务,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助推企业良好发展。同时,要做好奖补对象范围和政策标准宣传工作,鼓励动员企业积极发展产业,争取奖补资金。
第九条 严明工作纪律。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标准,规范工作流程,认真做好企业核实、数据比对、公示、表册填报、资料完善等工作,确保整个环节不出任何差错。对弄虚作假、数据不实、审核把关不严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企业奖补所有工作流程应确保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相关实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违反本方案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方案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试行三年,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各县(市)、曲江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
韶关市工业企业高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
企业
信息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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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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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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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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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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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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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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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人员
名单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身份证号码 |
个人所得税额
(万元) |
申请奖励金额
(万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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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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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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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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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企业
意见 |
经核实,申报人提供材料真实,同意申报。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工信部门
审核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税务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财政部门复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与申请表一同还需提供高管人才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在职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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