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
| 点击链接下载 《所得税、增值税申报表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2025年版)》 |
| 点击链接下载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低品位矿、废石、尾矿认定标准的公告
2018年 第8号
按照《陕西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我省资源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陕财政〔2017〕20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委托陕西省矿产资源调查评审指导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提取矿产品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技术论证,明确了符合我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的认定标准,现予以公告。
一、低品位矿:系指按我国部、省级发布的相应矿种现行地质勘查规范相关规定,介于该矿床一般工业指标中边界品位和(最低)工业品位之间的矿产资源。低于边界品位可利用的矿产资源,属于超低品位矿。
二、废石:指矿山开采(含露天矿剥离)、采准、矿石回采或探矿工程施工过程中,采出的矿体周围的围岩以及矿体夹石(层)。
三、尾矿:指矿山对矿石分选作业或选矿厂产出的,主要由脉石矿物组成的产物。尾矿中常含有一些有益组分,在较高的技术水平条件下,这些有益组分可以回收利用。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3月21日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