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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政办发〔2020〕11号双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峰县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双峰县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双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
双峰县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缴纳税收。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条 纳税人必须依法设置账簿,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对水泥、碎石等主要耗用原材料和产成品必须设置明细账,并登记实物明细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实申报缴纳税费,报送相关资料。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商品混凝土时,应按规定开具发票;购进水泥、碎石等主要原材料和固定资产时,应取得发票;未取得发票的,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第六条 纳税人财务核算不健全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应纳税额: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确定产量及销量,即每方商品混凝土耗用1吨细沙、1吨粗沙、250公斤水泥;
(二)按照生产耗用的动力确定产量及销量,即每方商品混凝土耗用2度电;
(三)按同等规模纳税人设计生产能力确定产量及销量,即按纳税人工艺流程设计生产能力一定比例确定每年的产量及销量;
(四)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根据产量、销量及市场销售价格确定纳税人销售收入及应纳税额。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每年5月底前,对纳税人上年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申报纳税、发票开具及取得等方面进行核查,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的征收方式,是否需要补(退)税款。
第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纳税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包括未设置碎石、水泥等原材料明细账、产成品明细账及实物明细账);
(四)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五)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第十一条 由各税务所定期采集纳税人耗用水泥、碎石等主要原材料和电力数据,报县税务局。县供电公司依法支持税务部门数据采集工作。
第十二条 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行联合惩戒,在税务行政许可、政府采购、出境、高消费、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政府性资金支持、生产许可证发放等方面依法实施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读双政办发〔2020〕11号双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峰县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必要性、可行性及依据
我县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征收管理一直实行粗放式管理模式,以纳税人自主申报为主,税务机关检查、丢盔弃甲为辅。由于“放管服”的要求,检查次数有限,加上产能过剩,市场竞争压力大,纳税人税收遵循度低。为规范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指导思想
落实《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根据湖南省税务局湘税发〔2018〕80号文的税收共治精神,加强部门配合,实行源泉控管,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收遵循度。
三、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凡在我县范围内生产、销售以水泥为主材的商品混凝土纳税人。内容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主要措施、核定依据、部门配合、法律责任等方面。
经走访调查,目前我县商品混凝土纳税人财务核算很不健全,销售开具发票率低,购进主要原材料和固定资产很少取得了正式票据,纳税人税收遵循度低,没有起到“鼓励遵循、惩戒违法”的正面引导效果。
四、意见征集及协商处理
本办法在起草中,双峰县税务局组织人员对全县商品混凝土行业近年来的税收征管进行了调研,与纳税人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行业特征、物耗能耗指标进行分析,对拟采取的征管交换了意见,收集了纳税人建议。同时,先后几次由县政府办牵头,组织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工业信息化、税务等相关部门对本办法进行了讨论、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得到了纳税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肯定,认可其具有科学性、引导性、可操作性。
五、执行文件的主要措施
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的征管由由税务部门牵头,电力、住建等部门配合,由税务机关按年对纳税人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申报纳税、发票开具及取得等方面进行核查,确定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实行核定征收,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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