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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技术后,每年向使用单位收取技术服务费能否并入技术转让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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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技术后,每年向使用单位收取技术服务费能否并入技术转让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摘自《河南省税务局12366热线2020年8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0-09-0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问:公司转让技术后,每年向使用单位收取技术服务费,能否并入技术转让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文件规定:“一、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因此,符合总局公告2013第62条文件规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可以按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转让项目投入使用后单独收取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不属于技术转让收入,不能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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