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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天津市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时,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8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对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情形下应税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和顺序进行了明确,并规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天津市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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