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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
一
环保税征税对象
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工业噪声四类。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环境保护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纳税人必须准确判断自身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种类。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及工业噪声可以通过监测的方法确定。比如,采用监测的方法确定水污染物种类,应将应税水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一类水污染物按前五项征收,对其他类按前三项征收。
二
环保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率属于定额税率,应纳税额=每污染当量/排放量/超标分贝×具体适用税额。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
三
环保税申报期限
1.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四
环保税税收减免
1.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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