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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各项技术转让、投资优惠必备--税局政策与科技部门认定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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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的范围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文件。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二、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四)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
  (五)对可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范围的进一步明确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文件。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备案要求参照纳税服务规范。
  三、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规定:“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四、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五、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六、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八、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九、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提出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十、纳税人按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和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十一、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股权的,应于转让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二、被投资企业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
  十三、纳税人和被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缴税和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福建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流程
一、卖方用户注册:
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登记系统,网址:www.ctmht.net.cn,下载“技术合同卖方注册信息表。
卖方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技术合同卖方注册信息表”并加盖公章,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给予注册,取得用户网上登录的用户名ID和密码PW。
二、网上申报“登记表”:
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登记系统。网址:www.ctmht.net.cn。
点击网站主页的“合同卖方”,输入“用户名ID” 和“密码PW” ,进入卖方自己的主页面:
选择左侧功能键“合同申请”,将打开一张新的登记表:根据技术合同内容对应表格栏目进行填报,并正确选择相应的分类信息,填报完整后选择下面的按键“提交”,就完成了一份合同的网上申报步骤。
三、报送合同文本:
卖方完成申报登记表后,应当及时将该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和骑缝章,送到网上申报时选定的登记机构,以备审核盖章。
四、审核登记:
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网上查阅卖方的“登记表”,并根据收到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处理结果,程序自动生成合同编号,登记员随即将编号记录在对应的合同文本上,并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同时出具技术合同信息表和登记证明。登记机构保留一份合同文本,以供备案。对于技术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技术合同进行认定评审后,报省科技厅成果处备案、编号,然后再办理登记。
五、开具技术合同认定证明
卖方凭已登记的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信息表及登记证明到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开具技术合同认定证明。
六、核定实现技术收入:
卖方履行合同并实现技术收入后,持技术贸易活动收入呈报表(一式三份)和技术合同成本核算单(一式两份)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核定技术收入、开奖酬金单手续。登记机构保留呈报表和核算单各一份,以供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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