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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
《关于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0年8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邮寄至: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编430071),信封上注明:湖北省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80085039@qq.com ;
3.电话及传真:027- 87328896。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2.《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0年8月 18 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公告如下:
在本省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产品的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需要按照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在我省顺利实施,根据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作如下说明: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对纳税人申报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情况,明确了销售额的确定方法和顺序,并规定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进行确定。为将这一税收政策落实到位,我局结合征管实际,起草了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
三、主要内容
在本省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需要按照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四、执行时间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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