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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税务
电视剧《隐秘的角落》在7月火了一把之后,剧中坐落在广西钦州市的景点六峰山也火了,暑期旅游旺季,各大小公司组织员工旅游团建纷纷看好这个景点。
可是旅游费怎么税务列支让财务小姐姐们发愁了,接下来让我们深入聊一聊旅游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01
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
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结论:不属于职工福利费!
文件列举的内容并未包括旅游费用,条款中未列举内容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因此,单位组织员工旅游,单位支付的旅游费用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2
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国税函〔2009〕3号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结论:符合条件的旅游费,属于工资薪金!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旅游费的支出不应按“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符合上述“合理工资薪金”条件的,可按“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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