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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热点问答汇编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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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热点问答汇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6-24

1.我是海南省一家销售办公用品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一般在6万元左右,有一个公司每月向我购买一批办公用品,2万元左右,需要开具专用发票。请问3月1日以后,我该如何开具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您可以为下游企业开具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并减按1%缴纳增值税。当月合计销售额若不超过10万元,扣除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剩余的销售额仍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我公司是海南省摩托车配件生产企业,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通常在20万左右,可以享受这次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中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由于我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是长期合同,合同中约定提供3%专用发票供购方抵扣税款。我们可不可以放弃减税,仍按3%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3.我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2月28日销售了一批适用3%征收率的货物,但因疫情原因,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在3月1日之后,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3%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的,可以在3月1日之后,按照3%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开票软件税率或征收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的征收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可以手工选择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4.我公司是海南省一家小型制造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月25日向一家一般纳税人公司开具了一张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且购买方已用于申报抵扣,3月3日发生了销售退回,应该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答:你公司2月25日开具专用发票后,在3月3日发生了销货退回,由于跨月已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可以按以下步骤按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1)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开票软件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5.我公司是海南省一家经营办公用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今年2月份销售一批办公用品给某大型国企,并为其开具了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3月5日,该国企发现发票信息中货物品名有误,故没有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要求我公司为其重新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应如何开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由于你公司货物销售行为发生在2020年2月底以前,且购买方尚未申报抵扣并已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你公司可直接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经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后,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并为购买方重新开具信息正确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
 
   
 
    6.我公司是海口市一家广告设计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广告设计收入外,还有零星的房屋租金收入,对2020年3月的房屋租金收入可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你公司提供原适用3%征收率的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适用5%征收率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仍适用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仍按5%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7.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现在准备自行领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需注意的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公告)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 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8.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救灾物资的小规模纳税人,响应政府号召,在恢复产能基础上又扩大产量,税务局已“特事特办”给我们办理了发票增版增量。由于销售扩大,如果下一步我们再提高发票版本和数量,请问还会继续支持我们吗?
 
    答:为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税务机关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相关企业办理税费事宜。企业在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时,税务机关可以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9.我公司是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票量25份、开票限额是十万,现在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不好,税务局会不会减少我们发票用量?
 
    答:按照常规,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核定其用票数量和开票限额,对一定时期销售额大幅下降的企业,基层税务机关会根据税收风险情况给部分企业作临时“降版”或者“降量”处理。当前为降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我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明确要求,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只要您的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税务机关会保障您的发票供应。
 
   
 
   10.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有5张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无法查询到对应电子信息,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您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可能主要存在以下原因:一是销售方在开票时未能准确填写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发生此类情形时,您可以要求销售方按规定作废或者红冲开具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销售方离线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上传至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发生此类情形时,您可以联系销售方及时上传发票信息。在排除上述两类原因后,如果仍然存在相关问题,您可以采取电话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方式,由税务部门协助解决。
 
    
 
    11.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即2020年12月31日)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12.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份销售额5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目前我公司已经在2月份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和免税发票,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目前你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开具红字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将免税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13.2017年3月,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一台机床,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票面注明税额为10万元。由于会计人员的疏忽,当月认证后没有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由于甲公司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这10万元税款一直未能计入进项税抵扣税款,2020年3月1日之后可以抵扣吗?
 
    答:可以。4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也可申报抵扣。
 
   
 
    14.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非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业务,一般应缴纳哪些税款?
 
   答:自然人代开发票,非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业务,一般应缴纳以下税款(不含免税项目):
 
   (1)增值税:征收率为3%,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减按1%征收。
 
   (2)附加税费:城建税,市区的,增值税额的7%,县城(镇)的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1%;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的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上附加税费减半征收。
 
   (3)个人所得税:存在着较大的行业和地区差异。通常,对自然人从事经营所得,代开发票采取按照开票销售额的一定比率核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为其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5.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哪些情形可免增值税?
 
答:不征、免征增值税:(1)销售额未达到每次(日)500元的,只代开不征增值税。(2)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5)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6)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提供生活服务的,免征增值税。其他免征增值税项目,详见《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地址: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首项/纳税服务/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免征增值税的,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不征收。
 
对免征增值税项目,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自动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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