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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努力把企业打造成为强大的创新主体,并提出要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继续减税降费,惠及市场主体。
今天,申税小微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创新企业CDR,如果您转让了创新企业CDR取得了转让差价?如果您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了股息红利所得?看过来看过来~创新企业CDR都有哪些税收优惠!
什么是创新企业CDR
CDR是一种金融创新品种,指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CDR)。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简称“创新企业CDR”,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税收优惠一表懂
税种 |
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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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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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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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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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1.自试点开始之日起(指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下同),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个月,下同)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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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Tips ![]()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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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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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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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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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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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三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
相关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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