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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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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统筹考虑我区资源情况,兼顾资源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纳税人税负等因素,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广西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按《广西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砂石、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石灰岩资源税,属于自用和连续加工成非资源税应税产品情形的,实行从量计征;属于其他情形的,实行从价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办法予以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减征当年应缴纳的资源税,但减征额不得超过当年应纳资源税的50%。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分开核算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20%减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尚难利用矿),对低品位矿(尚难利用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对尾矿免征资源税。
  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广西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能源
矿产
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原矿 6%
原矿 2.5%
选矿 2.3%
煤成(层)气 原矿 1.5%
铀、钍 原矿 4%
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原矿 2.5%
选矿 2%
地热 原矿 每立方米4元
金属
矿产
黑色
金属
原矿 6%
选矿 4%
原矿 6%
选矿 4.8%
铬、钒、钛 原矿 4%
选矿 2%
有色
金属
原矿 3.5%
选矿 2%
铅、锌、锑 原矿 5%
选矿 3%
原矿 8%
选矿 4%
镍、镁、钴、铋 原矿 6%
选矿 3%
原矿 4%
选矿 2%
铝土矿 原矿 9%
选矿 7.2%
选矿 6.5%
选矿 8%
原矿 6%
选矿 4%
原矿 4.5%
选矿 3%
铂、钯、钌、锇、铱、铑 原矿 10%
选矿 5%
轻稀土 选矿 12%
中重稀土 选矿 20%
铍、锂、锆、锶、铷、铯、铌、钽、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原矿 4%
选矿 2%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高岭土 原矿 5%
选矿 3%
石灰岩 原矿 对自用和连续加工成非应税产品实行从量计征,按每吨2.5元征收;对其他情形实行从价计征,按6%征收。
选矿
原矿 8%
选矿 6.5%
石墨 原矿 6%
选矿 3%
萤石 原矿 4%
选矿 2%
硫铁矿 原矿 2.5%
选矿 2%
自然硫 原矿 5%
选矿 2.5%
天然石英砂 原矿 6%
选矿 4%
脉石英、粉石英、水晶、工业用金刚石、冰洲石、蓝晶石、硅线石(矽线石)、长石、刚玉、菱镁矿、颜料矿物、天然碱、砷、硼、碘、溴、硅藻土、铁矾土、凸凹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叶蜡石、硅灰石、透辉石、珍珠岩、云母、沸石、毒重石、蛭石、透闪石、工业用电气石、白垩、石棉、蓝石棉、红柱石、石榴子石、石膏 原矿 5%
选矿 4%
滑石 原矿 2%
选矿 1.5%
芒硝 原矿
选矿
3%
选矿 1.5%
钠硝石、明矾石 原矿 2%
选矿 1%
膨润土 原矿 8%
选矿 6.5%
陶瓷土 原矿 2.5%
选矿 1.5%
耐火粘土 原矿 5%
选矿 5%
重晶石、方解石 原矿 4%
选矿 3%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原矿 每立方米2元
选矿
岩石类 大理岩 原矿 8%
选矿 8%
花岗岩、辉绿岩 原矿 5%
选矿 4%
白云岩、石英岩、砂岩 原矿 6%
选矿 5%
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闪岩、浮石、凝灰岩、黑曜岩、霞石正长岩、蛇纹岩、麦饭石、泥灰岩、含钾岩石、含钾砂页岩、天然油石、橄榄岩、松脂岩、粗面岩、辉长岩、辉石岩、正长岩、火山灰、火山渣、泥炭 原矿 3%
选矿 2.5%
页岩 原矿 3%
选矿 3%
砂石 原矿 3%
选矿 2.5%
宝玉
石类
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玛瑙、黄玉、碧玺 原矿 8%
选矿 6.5%
水气
矿产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原矿 2%
矿泉水 原矿 每立方米8元
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选矿 9%
天然卤水 原矿 6%
海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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