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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税费协税护税实施细则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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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www.chongyang.gov.cn/xxgk/xxgkml/wjzl/zfwj/202006/t20200628_2135267.shtml
 
崇政办发〔2020〕12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阳县税费协税护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崇阳县税费协税护税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6月17日
 
崇阳县税费协税护税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税费征收管理,保障各税费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48号)、《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税费征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税费协税护税(以下简称协税护税),是指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税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为保障各税费及时、足额入库,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协税护税的主要任务是支持和协助税务局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支持和协助税务局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费款。
 
第四条协税护税工作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通过信息共享、委托代征、强化考核等方式,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司法保障、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税收保障机制。县人民政府成立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负责协税护税的领导、组织、指导、协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协税护税工作部门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项目指挥部、财政局、税务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改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审计局、住建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商务局、统计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残联、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城管执法局、保险公司、文化和旅游局、民爆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通达投资公司、供电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负责财税协调工作,推进财税库银联网工程建设,依托财税协调平台,建立涉税信息采集、传输、利用工作机制,财政、税务、人行实现财税收入征管和入库信息实时共享。
 
第七条财政局在编制、调整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应提前听取税务局的意见。按月向税务局传递财政工资统发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信息,负责审核政府各项投资项目直接支付方式结算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八条公安局应及时立案侦查税务局移送的涉税违法案件,协助税务局追缴税款。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局提供宾馆、旅店客房入住情况和网吧上网时间、车辆注册登记、房屋租赁和外籍人员出入境、就业、流动等涉税费信息资料。
 
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把好出境清税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拒不提供担保的,应阻止其出境。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局提供个人或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等信息。
 
第十条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局传递其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投资额度、批准文号、批准时间、项目建设单位等信息。
 
第十一条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应与税务局建立全面、动态、畅通的建筑业、房地产行业税源信息交换平台。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局通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住建局应于每季终了的15日内向税务局通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造价、建设面积、工程基础及主体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住建局所属房管局于每月终了15日内提供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以及二手房市场交易价格信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审批、商品房登记备案和销售信息以及房产交易、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每季终了后2日内,向税务局通报上季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包括招投标工程名称、招标人、施工单位、中标金额等方面的信息。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崇阳县辖区建筑市场从事建筑市场有关经营活动前,必须先办理税务报验登记手续。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及补缴土地出让金时,对未取得税务局契税完(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对获准占用耕地(包括临时占地)的单位、个人,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凭耕地占用税完(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书;并按月向税务局通报招、拍、挂及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平整、地热水开采等方面的相关信息。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局传递宗地的地籍号、土地使用者(权利人)名称、土地坐落、四至、实际用途、土地使用权类型、实测面积、行政区划代码、覆盖征税区域的相关地籍图件等信息。对于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号、发证面积等信息。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局传递国有矿产资源的开采许可发证及开采量等相关信息。
 
(四)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时,要对取得完(免)税证明等合法有效凭据注明的交易价格与房管部门存档的合同交易价格进行核对,交易价格异常的,不得办理产权手续;并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局通报房屋所有权初始、转移、变更、注销等登记与交易信息。
 
(五)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依法缴纳土地收储、交易环节税费,配合税务局开展有关税费征缴工作,并于每月15日内向税务局报送土地收购、交易、储备动态信息。
 
第十二条下列部门、单位要按期将涉税费信息通报给税务局:
 
(一)统计局于每月、每季终了后25日内,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传递月度、季度、年度经济统计数据及分析信息。
 
(二)交通运输局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传递车辆船舶运营证发放、驾驶员学员培训名册和交通建设项目工程信息。交通建设项目工程信息包括:项目总量、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施工合同等。
 
(三)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应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传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办法书和技术合同交易等信息;
 
(四)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于每年终了后15日之内,传递公益性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名称及收费标准等信息。
 
(五)民政局应分别于每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传递社会团体、福利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每年4月15日前提供低保人员名单并组织资金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六)教育局应分别于每年9月15日、次年6月15 日前,传递新办各类民办学历教育、民办非学历教育以及民办托儿所、民办幼儿园的自主认定信息。
 
(七)卫生健康局应分别于每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传递新增盈利性医疗机构登记(含注销登记)信息。
 
(八)审计局应按项目传递被审计单位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包括偷漏骗税信息及受委托代征单位截留挪用代征税款等信息。
 
(九)财政局应通知税务局参与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等事宜,并于批准之日起15日内传递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
 
(十)商务局、科经局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传递上月已落户投产的项目名称、投资人、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地点等信息。
 
(十一)水利局应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传递上季度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投资额、施工单位、河砂资源开采许可证及开采量等信息。
 
(十二)农业农村局应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传递上季度农业建设项目、工程投资额、施工单位等信息。
 
(十三)保险公司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传递上月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保险业务人员变动情况等信息。
 
(十四)文化和旅游局应及时提供审批的大型营业性演出、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文化体育活动相关信息;文化、新闻出版部门在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提供文化市场和新闻出版行业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信息。
 
(十五)民爆企业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传递商户购买、使用民用爆破材料等信息。
 
(十六)通达投资公司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传递城投工程信息,包括建设方、承建方信息,工程总量、联系方式、付款等情况。
 
(十七)供电公司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传递企业用电量、电力施工工程信息。电力施工工程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工程总量、项目承建方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残联、医疗保障局应与税务局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协调统一的申报、核定、征缴管理体制。
 
(一)人社局应实时向税务局提供缴费人社保费登记、变更登记、注销及核定等信息。
 
(二)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分局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局传递排污许可信息、环保监测和处罚信息。
 
(三)残联于每年4月15日前,向税务局传递重度残疾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清册等信息。
 
(四)医疗保障局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局传递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刷卡数据情况。
 
第十四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法律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在税务局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情况、实行税收保全及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给予协助。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房贷业务时,须审验首付款“增值税发票”。同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局传递办理个人房贷业务业主及房产所在开发商等信息。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项目指挥部、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加强财务核算管理,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收费性票据,都应当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凡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应在本区域开具而未在本区域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资金拨付和报销凭证。
 
第十六条税务局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行税费委托代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受托代征税费款的单位要按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结报税收票证,单独设立代征账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税费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
 
第十七条税务局在协税护税工作中应发挥牵头职能作用,主动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协税护税工作,及时反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章  考核及奖惩
 
第十八条协税护税工作将列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由县税费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检查、考核和通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税费保障职责情况;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费信息传递情况;
 
(三)受托代征代缴税费的单位代征代缴税费情况;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第十九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纪委监委将追究责任,造成重大税(费)款流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一)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未履行部门保障职责的;
 
(二)不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费信息资料,导致控管不力、税费流失的;
 
(三)在资格审查、登记手续、年审审验、证件发放等工作中不按规定履行征收保障职责,导致国家税费流失的;
 
(四)未按规定代征、代扣代缴税(费),造成税(费)流失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税费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相关部门提供涉税(费)信息一览表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印发 

 
关于《崇阳县税费协税护税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出台背景
 
为加强全县税费征收管理,保障各税费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48号)、《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税费征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起草过程
 
崇阳县税务局通过召集相关股室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开展多轮讨论,起草了《崇阳县税费协税护税实施细则》,听取了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并就征求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报县政府审修,最后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正式出台。
 
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四章,分别对协税护税工作原则、主要任务、各单位主要责任、考核奖惩等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主要任务和工作原则
 
协税护税的主要任务是支持和协助税务局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支持和协助税务局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费款。协税护税工作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通过信息共享、委托代征、强化考核等方式, 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司法保障、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税收保障机制。
 
(二)明确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县政府成立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负责协税护税的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协税护税成员单位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项目指挥部、财政局、税务局、行政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改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审计局、住建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商务局、统计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残联、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城管执法局、保险公司、文化和旅游局、民爆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通达投资公司、供电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就各单位需提供税(费)信息、时限要求等具体职责做出明确规定。
 
(三)明确考核及奖惩
 
协税护税工作将列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县税费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年终进行检查、考核和通报。


附件
 
相关部门提供涉税(费)信息一览表

 
序号 单位(部门)名称 报送内容 时限
要求
1 财政局 提供财政工资统发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信息 每月
提供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 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等批准之日起15日内
2 公安局 提供宾馆、旅店客房入住情况和网吧上网时间、车辆注册登记、房屋租赁和外籍人员出入境、就业、流动等涉税费信息资料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3 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供个人或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等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提供公益性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名称及收费标准等信息 每年终了后15日之内
4 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提供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投资额度、批准文号、批准时间、项目建设单位等信息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5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通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信息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通报招、拍、挂及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平整、地热水开采等方面的相关信息 每月
提供宗地的地籍号、土地使用者(权利人)名称、土地坐落、四至、实际用途、土地使用权类型、实测面积、行政区划代码、覆盖征税区域的相关地籍图件等信息。对于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号、发证面积等信息。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提供国有矿产资源的开采许可发证及开采量等相关信息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6 住建局 通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通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造价、建设面积、工程基础及主体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6 住建局 所属房管局于每月终了15日内提供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以及二手房市场交易价格信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审批、商品房登记备案和销售信息以及房产交易、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7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通报上季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包括招投标工程名称、招标人、施工单位、中标金额等方面的信息 每季终了后2日内
8 不动产登记中心 通报房屋所有权初始、转移、变更、注销等登记与交易信息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9 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报送土地收购、交易、储备动态信息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10 统计局 传递月度、季度、年度经济统计数据及分析信息 每月、每季终了后25日内,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11 交通运输局 传递车辆船舶运营证发放、驾驶员学员培训名册和交通建设项目工程信息。交通建设项目工程信息包括:项目总量、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施工合同等。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12 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传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办法书和技术合同交易等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提供上月已落户投产的项目名称、投资人、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地点等信息。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13 商务局 提供上月已落户投产的项目名称、投资人、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地点等信息。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14 民政局 提供社会团体、福利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 每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
提供低保人员名单并组织资金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每年4月15日前
15 教育局 提供新办各类民办学历教育、民办非学历教育以及民办托儿所、民办幼儿园的自主认定信息 每年9月15日、次年6月15日前
16 卫生健康局 提供新增盈利性医疗机构登记(含注销登记)信息。 每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
17 审计局 提供被审计单位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包括偷漏骗税信息及受委托代征单位截留挪用代征税款等信息。 审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
18 水利局 提供上季度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投资额、施工单位、河砂资源开采许可证及开采量等信息。 每季终了后15日内
19 农业农村局 提供上季度农业建设项目、工程投资额、施工单位等信息。 每季终了后15日内
20 保险公司 提供上月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保险业务人员变动情况等信息。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21 文化和旅游局 提供审批的大型营业性演出、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文化体育活动相关信息 及时提供
提供文化市场和新闻出版行业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信息。 每半年终了后15日
22 民爆企业 提供商户购买、使用民用爆破材料等信息。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23 通达投资公司 提供城投工程信息,包括建设方、承建方信息,工程总量、联系方式、付款等情况。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24 供电公司 提供企业用电量、电力施工工程信息。电力施工工程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工程总量、项目承建方联系方式等。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25 人社局 提供缴费人社保费登记、变更登记、注销及核定等信息。 实时提供
26 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提供排污许可信息、环保监测和处罚信息。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27 残联 提供重度残疾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清册等信息。 每年4月15日前
28 医疗保障局 提供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刷卡数据情况。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29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提供办理个人房贷业务业主及房产所在开发商等信息。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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