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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关于下达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成本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公告〔2020〕1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关于发布山东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18]48号)的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税务局审核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上报资料,现予公布该公司2020年度使用成本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见附件)。
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第十四条,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省税务局审批。
本公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 |
纳税人名称 |
产品名称 |
农产品名称 |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
农产品耗用率(%) |
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 |
扒鸡 |
白条鸡 |
—— |
86.69 |
非扒鸡 |
鸡副品等 |
—— |
8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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