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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16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三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纳税凭证范围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纳税凭证。
第四条
第五条
应缴印花税税额=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核定征收比例×适用税率
第六条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范围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八条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台账,及时登记,加强日常管理。台账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核定日期、核定应纳税凭证类型、核定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及核定征收比例、变更日期、变更类型、取消日期等。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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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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