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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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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
留言时间:2019-10-08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本人于2012年11月与原工作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2019年5月31日与原工作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现原工作单位在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应按哪个标准代扣个人所得税?有哪些相关规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08
答复内容 竞业限制补偿金,也被称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由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承担竞业限制业务,用人单位依据一定的标准、支付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带有补偿性质的款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对于纳税人取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按“偶然所得”税目征税,税率20%。
税乎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7]102号
全文有效
2007年9月12日
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内资企业资产并向股东个人支付保密费用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7]42号)收悉。请示中要求明确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购买内资企业经营资产过程中向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批复如下: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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