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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税务局关于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高新技术企业:
为了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有效对冲经济下行压力,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引导企业运用好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我区税务局与区科委将对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研究开发费情况开展联合检查,主要针对已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研发情况进行政策享受和支持情况核实。
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
政策依据
1、《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第五款: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2
核实对象
高新证书上的发证日期是2017、2018、2019三年内的,且2019年度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已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但未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
3
工作要求
请各相关企业对2019年(及前两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自查,主要核实是否符合认定办法中相关规定比例,并在5月31日前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填报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区税务局将对企业填报的申报信息进行分析,对未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进行统计,并择期对此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进行复核回访,请各相关企业务必重视此项工作,做到政策应享尽享。对确实不符合《认定办法》的,将提请上级部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
4
工作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区税务局:
所得税科 李明喆 5396 8629
区科委:
产业促进科 崔欣 6886 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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