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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4〕64号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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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4〕64号

(根据2020年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修正)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征税问题

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由个人投资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注销办理税务清算时,其结余的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在依法弥补企业累计未弥补的亏损之后,应按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2011.7.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二、本公告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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