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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持续扩大“非接触式”办税范围,宁波市税务局经与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定,从2020年起,企业通过网上提交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后续管理资料。
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通过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www.zjiip.org.cn)进行资料报送。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更正或补充年度纳税申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中《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资料。
其中
软件企业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4)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5)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类型 |
认定条件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财税〔2016〕49号第三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5. 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 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7.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软件企业 |
财税〔2016〕49号第四条规定,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 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来源:宁波税务
撰稿:北仑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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