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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税务
1.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4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委发布《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指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背景
近年来,为了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三部委早在2014年9月1日起就决定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政策持续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底,三部委决定延长免征期至2020年底,至此新能源汽车已经享有了超过6年的购置税优惠政策。
2020年4月16日发布的公告中指出,对新能源汽车的免征购置税政策将继续延长2年,这无疑会对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促进汽车消费产生更大的积极影响。
优惠政策时效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优惠政策对象
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新能源汽车管理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
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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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注意事项
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从事《目录》管理、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 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3. 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4.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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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标准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予以公告。
3. 新能源汽车推广财政补贴政策
完善资金清算制度,提高补贴精度。
从2020年起,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企业单次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应分别达到10000辆、1000辆;
补贴政策结束后,对未达到清算车辆数量要求的企业,将安排最终清算。
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前售价须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为鼓励“换电”新型商业模式发展,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换电模式”车辆不受此规定。
调整补贴方式,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
将当前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调整为选择有基础、有积极性、有特色的城市或区域,重点围绕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开展示范,中央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示范城市给予奖励(有关通知另行发布)。
4. 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其他政策
2月10日,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其中将原规定中“设计开发能力”内容,修改为“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充电桩被纳入“新基建”。3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明确,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范围涵盖:5G基站建设、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人工智能、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和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七大领域。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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