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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梳理收入政策,助您顺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发布时间:2020-04-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引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文件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为方便企业理解,助力企业汇缴,现将各类收入相关的政策梳理如下:
一、收入的形式
货币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二、收入的类别及收入确认时间
序号 |
收入类别 |
收入确认时间 |
|
1 |
销售商品收入 |
托收承付方式 |
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 |
预收款方式 |
发出商品时确认 |
||
销售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商品 |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 |
||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 |
|||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
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 |
||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 |
||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
2 |
提供劳务收入 |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 |
完工进度法(完工百分比)确认 |
安装费 |
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 |
||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 |
|||
宣传媒介的收费 |
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 |
||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 |
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 |
||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 |
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 |
||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
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 |
||
会员费 |
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 |
||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 |
|||
特许权费 |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 |
||
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 |
|||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 |
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 |
||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 |
||
3 |
转让财产收入 |
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 |
|
4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按照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 |
|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
|||
5 |
利息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 |
|
6 |
租金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 |
|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
|||
7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
|
8 |
接受捐赠收入 |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
|
9 |
其他收入 |
除上述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其中,债务重组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 |
三、值得关注的几种“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其中: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视同销售收入
序号 |
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收入确认的情形(不含将资产转移至境外 |
视同销售收入确认的情形 |
1 |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
2 |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
用于交际应酬; |
3 |
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
4 |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
用于股息分配; |
5 |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
用于对外捐赠; |
6 |
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四)政策性搬迁收入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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