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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税汇算清缴】手把手教您如何填写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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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


申税小微小课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填写“姿势”您了解吗?疫情期间的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在哪里查询?快来跟着申税小微一起学习吧!

01

可以税前结转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范围

 

捐赠方式

用途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

慈善活动

公益事业

通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02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比例

比例

扣除时限

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03

什么是“公益性社会组织”

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获得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本市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可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企业所得税栏目下查询。

04

办理公益性捐赠手续时应该取得哪些资料

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以上是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下面来看看两类特殊规定吧。

 
 

05

应对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支出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06

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

捐赠方式

用途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

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

通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政策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扣除比例: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具体名单可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站查询(www.cpad.gov.cn),建档立卡贫困村名单可向当地扶贫工作部门查阅或问询。

 

07

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处理方式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08

具体案例

 
 

境内某公司2019年度实现会计利润总额200万元,捐赠相关支出如下:

(一)2018年度结转公益性捐赠扣除额10万元;

(二)直接向某小学捐赠的20万元;

(三)通过市红十字会向灾区捐款30万元;

(四)通过市民政局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了50万元。

 
 

本例中:

(一)2019年度税前扣除限额为200×12%=24万元,2018年度结转公益性捐赠扣除额10万元,小于2019年度扣除限额,在本次申报时全额先予扣除,填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内;

(二)直接向受赠人提供的捐赠2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必须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填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内;

(三)通过市红十字会向灾区公益性捐赠,2019年度扣除限额为24万元,先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10万元后,剩余限额为24 - 10=14万元,本年度实际发生额30万元,可以扣除14万元,超过限额的16万元可以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填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8行内;

(四)通过市民政局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的50万元,在2019年汇算清缴时可以全额扣除,填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3行内。最后汇总填列第4、9行。

如下图所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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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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