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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相关的涉税服务及风险提示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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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税务 

 

一、税务机关提供的主要涉税服务事项

 

(一)开展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题,覆盖“税收协定”、“国别投资指南”、“‘走出去’税收指引”等内容。宁夏区税务局通过官网“一带一路”专题开展国际税收政策宣传,为您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指引与帮助。
 
(二)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开展对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时,如果取得相应的收入且在投资国(地区)(以下简称“投资地”)负有纳税义务(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适用我国与投资地签署的税收协定以减轻在投资地的税收负担,就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政策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三)协定条款相关的涉税争议双边协商。根据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依据企业申请或者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启动相互协商程序,通过开展协商谈判,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维护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的合法利益。

政策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四)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根据有关规定,因税收协定缔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依据企业申请或者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启动相互协商程序,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政策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二、“走出去”企业主要涉税风险提示

面对复杂的跨国经营环境,“走出去”企业应将税收问题纳入跨境投资事项综合考虑,遵守我国及投资地税收规定,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用好税收协定以降低在投资地区的税负、消除双重征税和通过相互协商机制妥善解决涉税争议等。
 

根据国内税法相关规定,特提醒以下主要申报事项:

1.“走出去”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以及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的居民,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附报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政策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2.“走出去”企业与境外投资方、境外被投资企业或者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于上述关联交易,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政策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3.“走出去”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规定申报境外所得,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

政策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号)
4.“走出去”企业向外派人员发放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照相关规定预扣预缴税款或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政策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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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欢迎访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服务“一带一路”网页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44/n1671176/index.html.

 

1.税收协定。主要作用是降低“走出去”纳税人在东道国的税负、有效消除双重征税、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通过相互协商机制妥善解决涉税争议等。
2.国别投资指南。截至2020年4月,税务总局共发布了99份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指南涵盖国家(地区)的基本情况、与我国双边经贸往来情况、现行税收制度、税收征管体制、投资涉税风险、税收协定、税收争议解决方法等主要信息。
3.“走出去”税收指引。从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及服务举措四个方面,按照适用主体、政策(协定)规定、适用条件、政策依据详细列举了“走出去”纳税人涉及的97个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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