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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北京市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
注:根据《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京开税 告〔2020〕1号》摘抄整理,公告原文请点击查看。
原文地址: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qswj/kfq/xxgk/kfqjczwgkml/kfqwtdzgg/202004/t20200427_453801.html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京开税 告〔2020〕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2020年04月27日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征范围:个人在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征范围:个人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征范围:个人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房产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及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个人出租房屋计税依据为不含税销售额(租金收入),具体征收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租金收入)÷(1+5%)*综合征收率;
对于明确租金收入不含税的,其租金收入即为不含税销售额。
(一)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含税)在100000元(含)以下的,2.5%综合征收率的入库比例:房产税占4%减按50%征收,个人所得税占0.5%。
(二)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含税)在100000元以上的,4%综合征收率的入库比例:房产税占4%减按50%征收,个人所得税占0.5%,增值税占1.5%。
(三)个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收入(不含税)在100000元(含)以下的,7%综合征收率的入库比例:房产税占12%减按50%征收,个人所得税占1%。
(四)个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收入(不含税)在100000元以上的,12%综合征收率的入库比例:房产税占12%减按50%征收,个人所得税占1 %,增值税占5%。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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