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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税务
一、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协定优惠?
无论是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还是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只要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营业利润免税
企业在境外从事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时,营业活动时间没有超过税收协定规定天数或期限的(通常为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或183天),在境外不构成常设机构,那么它的营业利润就可以免征境外国家(地区)的所得税。
2.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减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部分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中,约定了较为优惠的税率,例如中国与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新加坡居民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优惠税率为 5%。具体参见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我国与大部分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免税或优惠税率的优惠。通常有如下规定:缔约对方政府、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从我国取得利息且为受益所有人时,在我国免税。具体参见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利息条款。
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少数约定了较为优惠的税率,例如中国与罗马尼亚签订的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罗马尼亚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 3%。具体参见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
3.财产转让收益免税
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对转让各类财产取得收益的征税权进行了划分,通常不限制居民国的征税权,对来源国征税权限制范围在协定之间有所不同。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既存在共同之处,也有较大差异。大部分已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共同之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转让不动产、不动产公司股份和常设机构财产不限制来源国征税权,相关财产收益无税收协定待遇;二是对转让运输工具 基本限制来源国征税权,但根据国内税收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该项财产收益也不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因此不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关于非不动产公司股份和其他财产转让收益的税务处理在已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上存在较大差异,主要有以下三类做法:一是少数协定完全排除此类财产收益来源国征税权,非居民企业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免税待遇;二是部分协定只排除部分此类财产收益来源国征税权(如被转让的非不动产公司股份属于来源国居民公司25%以上股份的,来源国保有征税权),非居民企业仅可以就不属于来源国保有征税权的财产收益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免税待遇;三是部分协定明确来源国保有此类财产收益征税权,相关财产收益无税收协定待遇。相关协定待遇示例如下:
例如,如果韩国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一个中国公司的股份取得收益,且被转让股份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价值占公司全部财产价值的比例不足50%,那么按照中国与韩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方所属居民国征税,因此该项财产收益可免于在中国缴纳预提所得税。再例如,如果新加坡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一个中国公司的股份取得收益,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转让股份 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价值占公司全部财产价值的比例不足 50%;二是该新加坡居民企业在转让行为前的12 个月内持有该中国公司资本的比例不足25%,按照中国与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第十三条规定,该项财产收益可免于在中国缴纳预提所得税。
4.境外所得饶让抵免
税收协定的饶让条款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按照东道国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在居民国予以抵免。
二、什么是跨境税收争议解决?如何启动?
企业在境外与当地税务机关产生税收争议或遭遇不公正税收待遇时,可以向本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由本国税务机关与对方税务当局进行协商,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具体内容和程序,请您参阅税务总局2013年56号公告、2017年6号公告。
三、企业享受税收协定优惠需要哪些手续?
对于我国居民企业而言,可向主管所得税的县级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按对方国家(地区)的要求办理税收协定申请。开具此证明需要提交的资料和流程,请您参阅税务总局2019年17号公告。
对于非居民企业而言,拟享受协定待遇的,首先应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其次,自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主要包括: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相关合同、协议等权属证明;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具体要求请您参阅税务总局2019年35号公告。
税收协定政策(个人篇)
税收协定不仅可以帮助个人有效消除跨境双重征税,还有可能提供比国内法更优惠的税收待遇。今天,就跟大家分享一些个人可享受的税收协定优惠,请各位纳税人查收!
一、什么是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是具有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缔结的条约,目的是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税收协定主要涉及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
截至2020年3月31日, 我国已生效104个税收协定和安排。税收协定可以帮助跨境纳税人免税、减税、解决跨境税收争议,是跨境经营的税收护身符。
二、个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协定优惠?
无论是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还是非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只要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受雇所得免税
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境外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
如,德国公司委派其员工Hans先生来中国提供设备安装调试服务,为期100天,德国公司未构成我国境内常设机构。Hans先生为德国税收居民,工资由德国公司承担并支付。根据我国税法,Hans先生在中国有纳税义务,但按中德税收协定,则其在中国工作不满183天,取得的报酬在中国免于纳税。
反之,我国税收居民个人外派在德国开展工作,符合条件的也可享受德国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
2.教师与研究人员的教学或研究活动报酬免税
教师或研究人员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教学或研究活动的报酬,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境外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
如,中国某大学聘请美国教授Smith先生全职在境内任教,并且支付其工资薪金,合同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Smith先生是美国税收居民,并未来过中国,合同结束后将返回美国。按照我国税法,Smith教授取得了来源于中国的工资薪金所得,在中国具有纳税义务,但按中美税收协定,其为教学目的入境的第一天起三年内因教学而取得的报酬,在中国免于纳税。
反之,我国教授受美国大学聘请在美开展教学或研究活动,符合条件的也可享受美国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
3.财产收益免税
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财产(包括股权、不动产等)转让收益,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境外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
如, 新加坡居民个人直接转让一个中国公司的股份取得收益, 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被转让股份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价值占公司全部财产价值的比例不足 50%;二是该新加坡居民个人在转让行为前的 12 个月内持有该中国公司资本的比例不足25%,按照中国与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第十三条规定,该项财产收益可免于在中国缴纳预提所得税。
反之,我国居民个人转让新加坡公司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在新加坡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
4.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减税
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境外个人所得税减税待遇。
如,英国税收居民Brown先生将一项专利权许可中国某企业在境内使用,一次收到特许权使用费12万人民币(不含增值税),按我国税法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0*(1-20%)*45%-15160=28040元,实际税负超过20%,但按中英税收协定,该笔特许权使用费在中国征收的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将大幅减免在中国的税收。
反之,我国税收居民个人将著作的版权、专利等授权英国企业使用,取得来自英国的特许权使用费,符合协定条件的,在英国仅需缴纳不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享受税收协定优惠需要哪些手续?
对于我国居民个人而言,可向主管所得税的县级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按对方国家(地区)的要求办理税收协定申请。开具此证明需要提交的资料和流程,请您参阅税务总局2019年17号公告。
对于非居民个人而言,拟享受协定待遇的,首先应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其次,自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主要包括: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相关合同、协议等权属证明;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具体要求请您参阅税务总局2019年3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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