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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4号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相关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为12个月。
二、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分月(季)汇总申报表》。
三、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30%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6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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