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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建设施工工地扬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税函[2018]4号
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地方税务局、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燕山分局;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天安门分局、开发区分局、房山燕山分局、西站城管分局: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由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土地一级开发阶段的建筑工地拆迁项目,由工程所在区土地储备管理中心作为纳税人,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对于整体规划分期建设或具有多类用地性质(包括代征城市公共用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批复文件核定用地面积。其中,城市公共用地在施工工地围挡内的按实际施工阶段情况进行核定征收。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复的施工工地,计算环境保护税时,工地内未进行施工作业的面积不得在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中扣除。
四、计算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环境保护税时,施工工期应连续计算,不考虑法定节假日及遇大型活动政策性停工等因素。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停工的施工工地,计算环境保护税时应扣除停工天数;应停未停的,适用于该项目当月及其后5个月的核定征收,消减系数为200%。
五、房屋建筑工地的绿化阶段工程,依据《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2018年第3号公告)中房屋建筑工地结构和装修阶段系数(0.8)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
六、同一建设单位(含代建方或施工单位)有多个在建项目,并且按照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纳税申报的,城建、城管等职能部门对某一项目的处罚决定以及环保部门移送的扬尘污染问题,适用于该项目当月及其后5个月的核定征收,消减系数为200%。
同一建设单位(含代建方或施工单位)有多个在建项目,合并后统一进行纳税申报的,城建、城管等职能部门对其中某一项目的处罚决定以及环保部门移送的扬尘污染问题,适用于申报时包含的全部项目当月及其后5个月的核定征收,消减系数为200%。
七、同一建设单位(含代建方或施工单位)有多个在建项目,城建部门对某一项目做出通报表扬适用于该项目当月及其后5个月的核定征收,消减系数为50%。
八、各区税务、环保、城建、城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工作,依各自职责加强对施工扬尘治理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九、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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