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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关注】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信息报送指引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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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税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对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进行了进一步简化。为帮助您更加方便、快捷、准确的报送相关信息,现将有关报送要求梳理指引如下:
一、需要报送信息的机构
(一)税务师事务所;
(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二、信息报送的内容及时点
(一)基本信息报送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
(二)业务信息报送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31日前无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19年《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的,可以延期至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
2.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31日前无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19年12月份完成的涉税专业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所对应的《专项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的,可以延期至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
三、信息报送途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通过“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路径进入相应模块进行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具体操作手册请点击“阅读原文”下载查看)。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先预约再办理。
四、其他事宜
为了更好的保护纳税人权益,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市场秩序,天津市税务局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规定,对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进行公告,并为其提供办税便利化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第十四条及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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