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促进复工复产非税收入优惠政策热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4-06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所得税、增值税申报表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2025年版) 万伟华◎编辑 解读申报表背后的“税收逻辑”》 |

 

大连税务
 
防控疫情,服务不停;复工复产,助力前行!近期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优惠政策中,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哪些热点问题?
 
小编带您一起来了解一下!
 
问题1
 
 
疫情期间,针对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困难用人单位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及《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大财非〔2016〕691号)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请按规定向市残联、市财政局咨询办理。
 
问题2
 
 
我是一家小微企业负责人,听说从业人数在30人以下的企业都不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了,请问有这方面的政策吗?
 
答: 有这方面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因此,只要在职职工人数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均可在规定时间内享受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问题3
 
 
疫情期间由于招工困难,我单位从劳务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雇佣了1名残疾职工,请问能否视同我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
 
答:《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对“劳务派遣用工”归属作出调整。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因此,你单位如已同派遣单位(劳务公司)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并在次年按规定到残联进行审核,可作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并计入“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问题4
 
 
请问如何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征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及《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目前,我省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为1.5%。因此,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1.5%安置比例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应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达到1%的,应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问题5
 
 
疫情期间,我单位增加了临时性用工,请问“临时性用工”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另据《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大财非〔2016〕691号)规定,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月份在职职工人数总和÷实际月份数。
 
问题6
 
 
我是一家企业老板,请问我单位上年没有残疾人就业,疫情前会计离职了,我现在就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了是否可以?
 
答:首先感谢您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支持。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及《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大财非〔2016〕691号)有关规定,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全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财政部分补助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的工作日期间,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当前,我市有关部门正围绕疫情对用人单位影响抓紧研究制定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全市《2019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尚未发布, 2019年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尚未到征期。为了维护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请保障金缴费人不要“提前申报缴费”,同时密切关注我市《2019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确保保障金各项优惠政策能够应享尽享。
 
问题7
 
 
我单位安置了残疾人就业并通过残联审核,请问还需要到税务机关审核吗?
 
答:根据《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大财非〔2016〕691号),用人单位应于规定时间如实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向征收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信息,作为保障金征收依据。
 
因此,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完成残联审核后无需到税务机关审核,只需在申报缴费时如实申报即可。
 
问题8
 
 
请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2019年大连市社会平均工资是多少?
 
答:《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及《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平均工资”口径,规定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另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当前,我市2019年社会平均工资尚未发布,具体数据请以统计部门发布为准。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非税收入处
编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