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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讲堂”第四讲讲义全文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保费优惠政策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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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讲堂”第四讲: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保费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副司长 王发运

 

 

视频播放地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1/n810906/c5146579/content.html

 

疫情发生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出台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保费优惠政策,简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出台背景

 

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政治局常委会议,要求针对疫情带来的影响,“继续研究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社保等政策”。2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

 

2月下旬,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对减免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提出要求;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对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提出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六部门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规定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随后,相关部门印发政策解读文件,对企业三项社保费减免、职工医保减征政策的相关口径和征管操作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细化明确。

 

根据以上文件,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出台本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职工医保费实施办法,并向有关部门报备。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切实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援企惠企的“及时雨”,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前所未有,如此大的减免规模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来第一次,超出社会预期;是在非常时期出台的非常规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大力支持,对稳就业的高度重视。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主要内容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包括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和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政策。

 

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

 

汇总各地实施办法,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主要包括免、减、缓三方面措施。

 

免,就是在2020年2月到6月共5个月期间,免征湖北省各类参保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其他省份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减,就是在2020年2月到4月共3个月期间,对湖北以外的其他省份的大型企业以及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由于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不在此次减免政策范围之内。

 

缓,就是在实施减免政策的同时,允许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经营压力。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总体看,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有四个特点:一是湖北省和湖北省以外其他省份政策有所不同。湖北省疫情最严重,企业受影响最大,其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均享受免征政策,政策力度更大。湖北以外的省份,参保单位规模类型不同,享受的政策不同,对中小微企业等实施免征政策,对大型企业等实施减半征收政策。二是各地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都按国家规定的上限执行。即免征政策执行期5个月,减征政策执行期3个月。考虑到减免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都是2020年2月,所以免征政策执行到6月,减征政策执行到4月。三是减免政策只针对单位缴费部分。此次出台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因此,只对单位缴费部分予以减免,个人缴费部分则不适用。四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政策的同时还可以享受缓缴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

 

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各省可指导统筹地区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一是地方分类施策。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各省统筹考虑安排。

 

二是阶段性减征的幅度和时限有规定。从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

 

三是原有的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是明确政策衔接。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三部门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但是,减半征收政策和地方出台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不得同时执行。

 

职工医保费减征政策有四个主要特点:一是具体的减征政策由统筹地区确定。由于职工医保统筹层次较低,国家只是明确基本思路,不对各地的减征提统一要求,由各省指导统筹地区制定具体政策,包括是否出台减征政策、减征的期限和适用范围等。二是减征政策的执行期限有上限。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地区,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由于减征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都是2020年2月,所以减征政策最长可执行到6月。三是只针对单位缴费部分减征。与企业三项社保的减免政策出台的初衷一样,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才适用减征政策,个人缴费部分则不适用。四是缓缴政策适用各地区。各统筹地区缓缴政策均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员关注的若干问题

 

第一个问题:政策执行期限

 

1.费款属期。因为参保单位是按月缴费,所以要明确减免的是哪个月的费。减免企业社保费和职工医保费政策的时间界限严格按照费款所属的时间界定,并不是在政策执行期内缴纳的社保费都可以享受减免政策,只有属于政策执行期内正常缴纳范围的社保费才可以享受。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经批准缓缴后补缴减免政策实施期间的费用属于减免政策范围。

 

2.执行期限的起止时间。从各地实施办法看,各地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和终止月份是一致的,即免征期限为2020年2月到6月,减半征收期限为2020年2月到4月。各地职工医保减半征收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相同,即2020年2月起连续执行,不得延后执行,但终止月份需要按照各地具体实施办法确定,地区之间不完全一致。

 

第二个问题:政策适用范围

 

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适用范围全国基本统一,即适用于各类参保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等,但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对其他特殊类型的单位,由各省份根据受疫情影响和基金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确定减免政策。职工医保减半征收政策适用对象不统一,大多数地区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不适用减征政策,但北京等7个地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疫情期间新设企业需要先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然后才能享受减免政策。

 

第三个问题:企业规模划型需要企业做什么

 

1.为什么要对企业划型?由于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对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力度不同,需要先对参保企业进行划型,但划型无需企业申请和提供材料,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2.如何划型?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的具体方法分两类:第一类是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即在当地政府主导下,通过与工信、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第二类是人社部门或税务部门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即针对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情况,由核定缴费的部门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具体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相关数据可以选用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二是实行告知承诺制。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3.划型结果要公示。各地企业划型的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并通过适当方式,对企业划型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如果企业有异议怎么处理?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变更申请。原则上,参保企业的类型一旦划定,在政策执行期间不再做变动。

 

5.新办企业如何办?在政策执行期间新设立的企业,相关部门及时做好划型工作。

 

第四个问题:社保费减免流程

 

企业享受社保费减免优惠政策无需办理任何手续,无需提供任何材料,只需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保费即可。目前,全国有18个省份和3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社保费、医保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收模式分为两类:

 

1.在社保(医保)核定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地区。税务部门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确定跨部门的业务规则和信息的交互标准,视情况升级业务系统。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享受的减免政策,核定应缴费额、减免(减征)费额和实际缴费额,并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参保单位在税务部门对实际应缴费额进行确认并缴费。存在异议的,提请社保(医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税务部门将参保单位的缴费信息反馈社保(医保)经办机构。

 

2.在企业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地区。税务部门优化申报表单,提供“免填单”服务。参保单位对其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和划型结果进行确认(采取缴费人自行承诺方式的地区,提供相关告知承诺表单及操作功能)。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根据系统配置的参数,直接计算出应缴费额、减免(减征)费额和实际缴费额。参保单位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完成申报缴费。税务部门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社保(医保)经办机构。

 

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保费地区,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划型类型以及对应的减免政策,以核定的应缴费额扣除减免(减征)费额后进行征缴。

 

综上,企业只要和往常一样进行社保费申报,就可以自动、准确地享受减免政策,不会额外增加申报负担。享受减免政策是直接享受,不需要先缴后返。而且,在办理渠道方面,税务部门还完善了电子税务局、单位申报客户端等线上申报功能,方便企业足不出户完成申报缴费。

 

第五个问题:企业缓缴三项社保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包括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社保费可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

 

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即缓缴的社保费应于2020年内补缴完毕。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六个问题: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费减免

 

2020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如开工日期在减免三项保险费的政策执行期限内,可享受工伤保险费减免政策。相关企业的划型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具体计算时,按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第七个问题:参保单位已缴2月份社保费的处理

 

对参保单位已缴纳的2月份的社保费,区分单位类型不同,处理方式不同。对适用免征政策的费款,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将分别依照职权批量发起退费,参保单位无需申请及报送相关材料;对适用减半征收政策的费款,优先办理退费,各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加强与参保单位沟通,充分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既可以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以退回。

 

第八个问题:参保人员要按规定缴费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只覆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4个险种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和包括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该继续按规定缴费。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

 

第九个问题: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不影响参保人员社保权益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制定充分考虑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和基金情况。我国各项社保基金总体上支撑能力较强,减免政策实施后可保证制度及社保基金正常运行,各项社保待遇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或支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医保机构将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个问题:关注本地具体实施办法

 

目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还没有实行全国统筹,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大部分地区是地市级统筹,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税务征收和社保(医保)机构征收并存。各地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实施办法和操作流程存在一定差异,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要关注了解本地实施办法,依规操作。

 

税务总局对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要求

 

税务总局党委高度重视,党委会多次研究,召开视频会议进行部署,要求做到宣传辅导到位、操作准备到位、核算分析到位、监督考核到位。各级税务部门要刻不容缓抓好政策落实,非常措施抓好政策落实,尽责肃纪抓好政策落实,确保政策准确、全面、不折不扣地落到每一户企业,最大化用好政策,最大限度为企业纾困解难。

 

如有问题,缴费人可随时拨打12366服务热线咨询,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反映,各级税务部门将竭诚做好服务,也欢迎社会各界对税收的工作进行监督。(责任编辑:徐荪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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