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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税务
3月20日下午16:00,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举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为主题的在线直播活动,就我省税务部门落实优惠政策、优化办税缴费服务的措施等内容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以下为访谈内容。
访谈嘉宾: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韩海金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赵卫东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张建宏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 杨淑莲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 赵 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财产和行为税处处长 郭 刚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处 买荣民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纳税服务处副处长 李 涛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副处长 解 刚
访谈实录
主持人:
网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我省税务部门举办的《纳税服务面对面》纳税人学堂在线直播现场。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聚焦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要求,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排忧解难。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省税务局税政、征管、纳服等9个方面的专家为大家在线解答,希望通过今天的节目能够给大家解决目前所遇到的疑惑和困难。
网民朋友们,此次纳税服务面对面节目的第一位嘉宾是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韩海金。韩处长,你好!
韩海金:
主持人好,各们网友好!
主持人: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和我省针对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您能否简单介绍一下总体情况?
韩海金:
好的。疫情发生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陆续出台了4批20项税费优惠政策,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第一批政策重点聚焦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提供政策支持。具体包括四个方面12项政策。一是支持防护救治,如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支持物资供应,如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三是鼓励公益捐赠,如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四是支持复工复产,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第二批政策重点聚焦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具体包括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和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2项政策。第三批政策重点聚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具体包括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费和鼓励各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3项政策。第四批政策重点聚焦稳外贸稳外资,降低疫情对外贸外资的负面影响。具体包括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确保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近期出台的各项减税减费等助企纾困等3项政策。
在国家4批20项税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为了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共渡难关,我省新增出台了两项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下调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10%,通过这项政策支持出租方减免物业租金,有效放大减税效应;二是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通过这项政策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主持人:
感谢韩处长。为了这次活动,我们在前期做了很多准备,根据实际情况,搜集了一些纳税人和缴费人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就依次为大家解读。下面我们邀请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赵卫东。赵处长,你好。
赵卫东:
主持人好,网友朋友们好!
主持人:
现在有一个问题,一个公司是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请问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
赵卫东:
这个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该公司是否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需要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今年8号公告发布后,我局积极与省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联系,目前我省确定了37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我省税务部门已发文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主动对接纳税人,辅导相关企业能够及时准确把这些政策落实到位。对这家公司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自己是否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范围内。因此,如果他确定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内,他是可以享受的。在今年2月份的申报期我省已有企业享受了这些政策。
主持人:
我公司是一家生活服务企业,近期国家出台了对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请问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呢?
赵卫东:
生活服务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主持人:
感谢赵处长,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关规定。在2月份申报时,将1月份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的部分按照征税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税款。3月申报时,我公司就这部分还能不能调整享受免税?如果能享受免税政策,怎么进行申报?
赵卫东:
可以享受。2020年第8号公告执行时间是,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所以,该公司1月份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部分是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
从所网友提问题可以看出,他是选择了3月份征期或下期申报时调整的。对具体3月份如何办理申报,大致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1月份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2月份按照征税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税款。
这种情况,可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开具其他发票”栏次或“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1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1-2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上述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第二种情况:1月份开具专用发票。
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的,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该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进行冲减,冲减后再开具普通发票后可以享受政策。不冲减是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在申报时要注意两点:
第一是如果在2月份已经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在申报时,应将红字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将补开普通发票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第二是如果现在由于各种原因没办法补开增值税发票怎么办,国家税务总局也明确了,如果不能及时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在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补开增值税发票。到了3月份没有补开增值税发票如何申报,这时候你也可以在2月份或3月份及时享受优惠。在3月份申报时怎么填申报表,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如果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进行填写。举个例子,比如在5月份开了红字发票,就应在5月份纳税申报期时,将开具的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同时补开的增值税发票这一块的栏次,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栏次等额正数填报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主持人:
感谢赵处长的解答,这里还有一个问题:“一家便利店,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月份销售货物20万元,2月份销售货物5万元,预计3月份销售货物10万元,相关业务均未开具专用发票,请问一季度我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赵卫东: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两部门发文明确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2020年第13号)公告规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3%征收率减为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网友提的问题是1到3月合计是35万,已经超过了30万不能享受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该纳税人又是按季申报的,现在需要分别按照3%和1%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
具体讲就是:1、2月份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即(200000+50000)÷(1+3%)×3%=7281.55元。3月份按照1%征收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即100000÷(1+1%)×1%=990.10元。1季度需要缴纳增值税合计8271.65元。
主持人:
感谢赵处长为广大网友做的详细的解答。这个环节就先到这里,下面我们邀请下一位嘉宾,省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张建宏,张老师你好!
张建宏:
主持人好,网民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
张老师,这次疫情期间关于我省税务部门在进出口方面也搜集了几个问题,请张老师给大家答疑解惑。第一个问题:“有一个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有一笔2018年度出口的业务,本来应该在2019年4月申报期截止前进行退(免)申报,但是由于单证不齐及公司人员调整,没有及时做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后续也没有进行任何操作。最近我们发现了这个问题,请问这笔业务我们如何处理?”
张建宏:
这位网友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这个公告明确取消当年出口业务需在次年4月份申报期截止前申报的规定。刚刚网友提的业务发生在2018年,按照公告的规定,这个公告明确了,此前已发生业务如果没有执行免税或征税的操作,依然适用退(免)税的规定。他从现在开始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随时可办理退(免)税申报。
主持人:
感谢张老师的解答。第二个问题,他说“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要实地核查。现在正在疫情期间,请问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张建宏:
关于网友这个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的规定,要求疫情防控期间税务部门实行的是“非接触式”调查评估,实地调查也是其中的一部分。网友只要记住八个字:“容缺办理”“限额办理”。疫情期间纳税人首次申报的退(免)税业务,我们不进行实地核查,只审核电子数据,如果电子数据符合规定就可以办理。“限额办理”是对退(免)税额度有规定。对首次办理退(免)税业务的,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暂不办理退(免)税。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200万元;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100万元。需要提醒的是,疫情防控期间实行的是“非接触式”调查评估,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将开展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后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将追回退(免)税款。同时如果是骗取退(免)税,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给各位网友报告一个好消息:3月18日,我们省局对最新的退(免)税政策和疫情期间办理指引做了一个更新和汇总,在省局官网发布了最新版《出口退(免)税政策文件汇编》和最完整版的《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税办理指引》,指引中有我们省局专家和市局专家的电话,随时接受纳税人的咨询。我们争取通过努力持续加快退税的进度,为出口企业提供更有力度、更有深度、更有温度的出口退税服务,与这些出口企业同舟共济,为稳定我省外贸形势作出贡献。
主持人:
感谢张老师的耐心解答。现在很多单位和企业都已经开始复工,都说“公司为了防控疫情,购入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供员工复工后上班期间使用,请问相应的防疫用品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就这个问题,让我们有请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杨淑莲为大家解答,杨处长,你好!
杨淑莲:
主持人好,网民朋友们大家好!关于主持人提出的这个问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公司为了防控疫情,购入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供员工复工后上班期间使用,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主持人:
杨处长,目前的餐饮企业,受此次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产生较大亏损,请问是否有相关的税收支持政策?
杨淑莲:
为支持受此次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产生较大亏损相关行业企业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享受此政策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断,经判断,属于受此次疫情影响的困难餐饮企业,且2020年度餐饮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50%以上,则可以享受2020年度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的扶持政策。
主持人:
杨处长,在疫情期间,有很多企业向新冠肺炎疫情地区进行捐款捐物,请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杨淑莲:
关于企业向新冠肺炎疫情地区进行捐款捐物税前扣除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扣除时要把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事业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留存备查;二是企业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直接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捐赠企业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主持人:
感谢杨处长的详细解答。网友朋友们,此次直播活动是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以“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为主题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就我省税务部门落实优惠政策、优化办税缴费服务的情况进行在线解答。
在前期搜集问题的时候,有这么一个问题“近期单位组织员工向某慈善机构捐款用于疫情防控,由于是以单位名义捐赠,该慈善机构只是为单位统一开具了接受捐赠票据,这种情况下员工的捐赠支出能否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关于这个问题,让我们有请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赵微,赵处长你好!
赵微:
主持人好,网民朋友们大家好!关于这个问题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因此,你单位员工的捐赠支出,可以凭该慈善机构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主持人:
我是一名医院的财务人员,我们医院按政策规定向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发放的补助,在免征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赵微:
为更好地落实上述政策,切实减轻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及其所在单位的办税负担,此次对上述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所在单位无需办理专门手续,只需将领取人员名单及领取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主持人:
感谢赵处长的解答。相信大家通过赵处长的讲解,也了解了一些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面我们有请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郭刚处长,郭处长,你好!
郭刚:
主持人好,网名朋友们好!
主持人:
郭处长,我们这里也有几个问题需要您来为大家做一下解答。比如“某公司有一块土地,每年都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纳税人。这次疫情期间,我们得知我省出台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在去年基础上,再下调10%。我想问:根据这个政策,我们在缴税时具体该怎么申报享受?是自行计算吗?还是有什么规定?”
郭刚:
2019年1月1日,我省已经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普遍下调25%。今年,应对疫情影响,在去年下调的基础上再下调10%,也就是按去年的90%来进行调整。这两次调整优惠叠加,优惠面广,力度大,全省使用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包括医疗生产用品的生产企业、在各领域抗击疫情的企业都将受益。
按照我省的部署,我们已经及时确定全省不同等级土地的具体税额标准。目前,已经将新税额标准维护到税务征管系统,并通过新闻媒体、税收公众号、12366等广泛宣传。纳税人可以在申报今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在电子税务局中直接按照调整后的新税额标准申报操作即可。另外,这项政策的执行期为今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如果纳税人已经在政策出台前缴纳了今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按照新旧税额标准差额,办理退税或者抵税。
主持人:
谢谢郭处长的解答。让我们看下一个问题,“我从省税务局发布的疫情防控政策汇编中了解到,今年1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能不能在6月底前缴纳吗?”
郭刚:
主持人好,网民朋友们好!是的。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在今年疫情防控的特殊形势下为缓解纳税人资金压力和纳税压力,我省及时调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将过去由按季度申报缴纳改为按半年申报缴纳。
目前,我局已通过电子税务局及时设置政策变动提醒,同时,通过税收公众号针对性进行宣传。全省纳税人原来应当在3月份缴纳的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延缓至6月底前缴纳。采取这一政策后,可以有效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克服疫情对一季度生产经营的影响,帮助企业顺利渡过难关。
主持人:
感谢郭处长的解答。下面这个环节我们来关注一下企业养老保险等方面的问题,下面我们有请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买荣民为大家做详细的解答。买老师,你好!我省哪些单位可以免征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
买荣民:
主持人好,各位网民好!关于这个问题,根据我省的政策执行口径,1、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或以雇主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2、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范围包括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
在这里我也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我省阶段性减征医疗费优惠政策。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
具体由各市人民政府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研究决定。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12个月的,减征期限为5个月;可支付月数在6—12个月的,减征期限为3个月;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主持人:
网民朋友们,各位专家为大家做了详细的解答后,我相信大家也对很多政策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下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税服务场所应对疫情防控方面采取哪些措施?这个问题,让我们有请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李涛,为大家做详细解答。李处长,你好!
李涛:
主持人好,大家好!为了做好疫情防控我们采取了很多措施,一是严格大厅现场防控。做好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我们严格办税服务厅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对不佩戴口罩或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暂不允许进入大厅。保持人员之间安全距离。积极创造条件减少大厅人员之间的近距离接触,采取预约办税、错峰办税等方式有序安排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采取先收后办等方式尽量缩短人员接触时间。
二是实行进厅人员“二维码”实名登记。通过扫描“二维码”做好人员实名记录,即避免交叉感染,也做好风险排查追溯工作。
三是实行“隔窗办理、隔位等候、人流控制”措施。各办税服务场通过动态调整窗口,办税窗口隔窗办理,等候人员隔位等候,有序控制进入办税场所人员流量,避免人员聚集。
四是提供“双向预约”和错峰申报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纳税人,通过线上预约渠道提前预约的,优先发放预约号;通过电话提前预约的,单独设立“预约窗口”办理预约业务;还有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格化管理方式,由税收管理员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分期分批次预约纳税人错峰申报办理时间,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安排,提供“双向预约”服务。
五是做好大厅导税咨询辅导。严格落实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纳税人“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尽量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提供线上咨询,减少赴实体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主持人:
李处长,关于对疫情防控企业,办税服务方面有采取了哪些便利的措施?
李涛:
一是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我们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二是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先为他们办。
三是深化银税互动,推动“银税互动”贷款受惠范围逐步扩大到所有企业。
四是我们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广播电视、报纸、短信发布、等渠道和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办税服务服务温馨提示》,提供《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二维码”线上线下办税指引,同时通过各种形式提醒告知纳税人征期延长、线上办理渠道,倡导纳税人、缴费人遵循“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接触”原则,优先选择线上办理业务,非必须不来大厅,到大厅办理先行预约;专门向抗疫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提供《给广大抗疫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和便捷办税服务的温馨提示》,在省局和省卫健委门户网站同时发布。
主持人:
感谢李处长的解答。大家都知道,此次疫情不容小觑,疫情期间大家都希望减少面对面接触,那么税务部门采取了什么办法让纳税人不用去办税大厅又能办理涉税事宜?就这个问题,我们有请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副处长解刚为大家解答。
解处长,你好!
解刚:
主持人好,大家好!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出台了一些“非接触式”办税的措施。主要有三块,一是“网上办”,二是“邮寄送”,三是“线上答”。“网上办”,总局层面共梳理了185个“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清单,我省根据工作实际,增加了8项,现在网上办税清单是193项。这些事项涵盖了绝大多数纳税人的日常办理事项。二是“邮寄送”,纳税人领用发票,以前是纳税人信用等级是A、B级的纳税人提供邮寄服务,疫情期间扩大到全部的纳税人,纳税人通过网上申领,税务机关通过邮寄配送。三是“线上答”对于纳税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个性化需求,可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我要求助”模块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
主持人:
主持人:
纳税人申报若有困难,如何申请延期申报?
解刚:
疫情期间税务总局已经发布公告,可以申请延期申报。具体操作也很简单,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官网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填写并提交延期申报申请使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即可网上获取审批结果信息,并查询和打印受理结果。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主持人:
解处长,如果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过程中若有困难,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解刚:
延期缴纳税款和之前提到的延期申报相类似,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填写并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使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并查询和打印受理结果。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主持人:
主持人:
感谢解处长的解答。此次疫情期间为了将这些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山西税务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让我们再次有请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韩海金。韩处长,你好!
韩海金:
为了切实将这些税费优惠政策落地落实落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紧紧围绕税务总局提出的优“四力”要求,于2月14日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从落实政策、优化服务、创新管理等三个方面提出21条措施。这21条措施,刚才各位嘉宾也有提到,下面我再简单归纳一下。一是在落实落细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方面制定了4条措施。包括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积极发挥税务总局政策指引和省局政策汇编的作用;依法加强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障;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二是在用心用情优化办税缴费服务,营造安全、方便、快捷、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方面制定了12条措施。包括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严格办税服务厅现场防控措施;实行“隔窗办理、隔位等候、人流控制”措施;做好办税服务厅监控和问题快速处理;拓展“双向预约”办理服务;做好导税咨询辅导;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办理服务;切实加强对内的学习培训和对外的宣传辅导。三是在依法依规优化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方面制定了5条措施。包括合理调整个体双定户纳税定额;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切实保障发票供应;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总的来说,疫情发生以来,全省税务系统全面落实上述21条措施,全力支持全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为山西战“疫”贡献税务力量。
针对直播期间网友关注的几个热点问题,下面我来做个解答:
第一个问题:3月份开的2月份的发票,能否享受1%的减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这个执行期限是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的业务发生在上述期间,就能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第二个问题:有网友问,刚才各位嘉宾在直播中提到的有关公告,在哪里能看到?
答: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或山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查询下载这些公告;也可以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和山西税务微信公众号,我们会及时推送有关政策。
主持人:
让我们再次感谢韩处长的精彩解答!
网民朋友们,这期纳税人学堂面对面就到这里,我们以后还会多次组织这样的节目,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支持关注,谢谢大家。谢谢各位在线的网友们,你们有什么咨询的问题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站咨询,或拨打12366热线咨询,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和办税大厅咨询,谢谢大家。再见。
热点反馈
针对缴费人关注的非税收入方面的几个热点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 疫情期间,我企业购买了一批医用口罩,直接捐献给当地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请问捐赠的口罩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问题二 你好,我们是一家小微企业,听说以后不用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了,请问有没有这个政策?
答:国家最近出台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优惠政策,不过您的理解还不完全准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因此,只有在职职工总数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才能享受暂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
问题三 去年12月我单位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1月,我单位的销售收入为9万元,请问是否还可以享受财税[2016]12号文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本政策不区分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只要企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符合政策标准,均可以享受免征优惠。
问题四 我单位是工会经费的缴纳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是否有关于工会经费的优惠政策?
答:2020年2月21日,山西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联合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期缴纳工会经费的通知》(晋工发[2020]1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的全省各类企业,2020年一季度的工会经费延期缴纳三个月,即第一季度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延期至7月征期与第二季度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合并缴纳,延期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我们已经将您工会经费的缴款期限调整为2020年7月15日,您可以正常申报一季度工会经费,在缴纳环节无需缴费也不计征滞纳金;您也可以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提交延期申报工会经费申请,将一季度的工会经费延期至7月征期一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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