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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分类解读(适用于全体纳税人)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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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分类解读(适用于全体纳税人)
发布时间:2020-03-20
 
1.纳税人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是否免征一税两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影响纳税信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八)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3.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执法方式上是否会有优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七)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4.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不用交增值税,那还要不要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纳税人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为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请问税务部门在地方税收管理方面有哪些动作?
 
答:2月25日和3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先后研究决定,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实施去年底到期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一方面,税务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发有关支持政策的落地操作性文件,一方面上下联动,主动作为,积极参与地方政府或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发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税收政策措施。截至目前,绝大部分省市都出台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地方税支持政策和措施。在减免税管理方式上,各地税务部门按照“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的要求,结合实际,创新方法,采取容缺办理和自行申报即享受、事后再进行核查等方式,确保纳税人安全便捷享受税收优惠。
 
6.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五)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7.若2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受疫情影响还是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申报的,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8.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申报纳税期限是否会延长?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四)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9.我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十八项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请问这个文件里面规定的“逾期申报”是指按征管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并且核准后的逾期申报,还是指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导致的逾期申报?
 
答:税总发〔2020〕14号中的“逾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导致的逾期申报。需要注意的是,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当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10.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如果不能到办税服务厅,企业如何申领发票,如何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
 
因此,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建议您选择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在网上办理申领、代开发票,选择邮寄到家或者自助终端机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有关电子税务局使用方法及操作技术问题,建议您拨打各省市咨询电话。
 
11.请问税务部门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三力”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2月10日,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同志到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调研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时提出: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之后又多次对落实“三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提出要求。“三力”是税务部门结合自身特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现阶段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出的防控疫情、服务企业、助力发展的总要求。具体来讲: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就是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出台的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前期,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制发了4个税收政策公告,税务总局据此制发了1个一揽子征管配套公告。这次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概括起来有五个特点:
 
一是出台速度快。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决策,财税等部门迅速制定具体政策规定和操作办法。
 
二是涉及税费多。涉及6个税种2个费种,既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又有教育费附加等费种。
 
三是减免方式多。既有税额直接减免,又有税基扩大扣除,还有留抵退税,以及延长亏损结转。
 
四是针对性强。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受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等都有针对性支持政策。
 
五是受益群体广。特别是对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惠及大量小微企业。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不折不扣落实这些优惠政策,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同时,进一步落实落细前期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为疫情防控提供更大支持。“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就是为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缴费人聚集防止疫情扩散,按照“四步走”的步骤,优化办税缴费服务,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安全高效便捷办税缴费。第一步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第二步是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拓展“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范围;第三步是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等渠道给予耐心细致解答,争取帮助解决;第四步是对确需到办税缴费场所办理业务的,引导其先到自助办税服务终端进行办理,自助办税服务终端无法办理的,税务机关通过主动预约服务,错期错峰办理,并做好办税服务厅防护工作,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安全办理、放心办理、高效办理、快捷办理。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就是把做好税务系统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任务,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担好防控之责、尽好防控之力。前期,税务总局和各级税务机关坚持以最严的措施、最严的纪律、最严的监督,毫不放松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当前正值企业陆续复工复产期。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税务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王军同志最近两次视频连线部分省、市、县税务局主要负责人,了解当地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研究税收支持措施。税务总局还出台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切实保障发票供应等措施,支持企业发展。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创新方法,积极作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的税务局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复工复产工作组,有的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信息共享,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精准支持。下一步,税务部门将进一步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创新服务措施,尽心尽力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特别是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企业给予支持,“一对一”进行政策宣传辅导,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对重点困难企业给予扶持,实施相关帮扶措施,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加快复工复产。
 
12.税务机关在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一条规定: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
 
(一)不折不扣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对2020年2月1日和2月6日新出台涉及“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政策,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加大内部培训力度,简化办理操作程序,尽量采取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沟通,确保政策简明易行好操作,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全面懂政策、会申报,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对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落实落细,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
 
(二)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税务总局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便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政策指引逐项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全面精准落地。
 
(三)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通过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明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加强政策运行情况的统计核算和跟踪分析,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
 
13.纳税人必须去办税服务厅办税,如何提前知道税务局有没有具体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答:我们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具体情况请您按照当地税务机关公布的电话或者提供的其他渠道,与主管税务机关或办税服务厅联系确认。
 
14.税务机关采取哪些措施保证纳税人办税安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
 
(九)确保安全办理。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人员之间安全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心办税缴费。
 
15.税务机关在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第二条规定: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税务总局梳理和发布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凡是清单之内的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不得自行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列明的相关业务。
 
(五)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在税务总局发布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
 
(六)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优化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发票业务。拓展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缴纳税费业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掌上办税”便利。
 
(七)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增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备,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积极借助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主流直播平台等,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缴费人进行实时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八)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在拓展网上线上办税缴费服务的同时,要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
 
16.为了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先后出台了三批税费优惠政策,我们怎么才能详细全面了解这些政策呢?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我局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制发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为便于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全面准确便捷了解这些政策,我们专门编辑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随着更多优惠政策不断出台,最近我们开始对《指引》进行更新,将新进出台的政策纳入其中,对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征管纳服措施等进行分类整理、全景展示,便利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按图索骥、充分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措施。《指引》将持续聚焦抗击肺炎疫情、支持复工复产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从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等方面介绍相关政策措施。政策内容方面,力求全面系统、完整准确。不仅详细介绍优惠政策内容、注意事项,还有会针对性地梳理相关征管操作规定。不仅涉及税收政策,还会囊括相关部门出台的配套规定,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对相关内容完整收录、集于一册,便于纳税人和缴费人快速查找、全面了解并享受适用相关优惠政策。呈现形式方面,力求清晰明了、通俗易懂。每一事项包括享受主体、优惠内容、政策依据3个部分,将各项政策措施的核心内容、重点环节简明精炼地呈现,易于纳税人和缴费人准确理解、迅速掌握。接下来,我们将持续加强各项优惠政策措施的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全面了解、及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根据政策最新情况,及时更新完善《指引》内容。
 
17.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加强引导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
 
(十)加强引导办理。增强办税服务厅导税和咨询力量配置,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引导服务,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18.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推行容缺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
 
(十三)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19.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拓展预约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
 
(十二)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情况,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税服务厅每天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
 
20.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为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开辟办税缴费绿色通道?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
 
(十一)开辟直通办理。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21.我是企业的一名财务人员,请问现在到税务大厅办税安全吗?
 
答:您提的问题也是很多办税人员所关注的。请大家尽可能“非接触式”办理,实在需要到办税服务厅的,我们已经做好了严密的防护措施。
 
一是严格做好办税服务厅(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清洁消毒、室内通风、卫生防疫等工作;
 
二是对所有进厅人员提供体温检测服务,防止发热人员进入办税服务厅;
 
三是在做好一线税务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四是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在厅人员之间安全距离。同时,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强导税服务,推行预约办理、错峰办理等措施,着力为纳税人、缴费人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税缴费环境。
 
22.疫情期间大家都希望减少面对面接触,请问税务部门采取了什么办法让我们不去办税大厅又能办理涉税事宜?
 
答:“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为此,我们专门印发了文件,对此进行部署。具体来讲,就是全力推行“网上办”“邮寄送”“线上答”。
 
一是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税务总局共梳理了185个“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清单,并发布了如何办理的问题解答,各地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拓展清单范围。同时,积极扩大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拓展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
 
二是纳税人要领用发票,鼓励其网上申领,税务机关通过邮寄配送。三是对于纳税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个性化需求,我们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
 
23.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如何做好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我们将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24.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纳税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寻求帮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将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
 
25.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纳税人如果不能到办税服务厅,可以通过哪些便捷方式办理涉税事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我们将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因此强烈建议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
 
如您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获取准确耐心细致的解答。
 
26.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将如何确保办税服务厅业务高效有序办理?
 
答:税务机关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四条规定,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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