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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事项的温馨提示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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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事项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2日 来源:神农架林区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按照《林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有序恢复当前生产生活秩序的通知》(神防控指[2020]48号)要求,支持广大纳税人复工复产,国家税务总局神农架林区税务局特将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事项提示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一个月内完成开具。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尊敬的纳税人,为了您的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确保您能够及时享受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请您在开票前对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进行联网升级,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在开具普通发票时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选择“免税”,谢谢您的合作!
 
国家税务总局神农架林区税务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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