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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税务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为保障战“疫”前方能有充足的物资供给,后方企业开足马力,提高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物资的生产产能,对此,税务部门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抓生产。那么对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设备,如何在税前扣除呢?快来一起看看吧!
01、重磅政策支持物资供应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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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02
适用对象有规定,适用期间有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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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适用期间:
此项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小编提醒:企业2020年1月1日前购入的设备,不能享受此项优惠哦!
03
办理方式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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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04
预缴申报即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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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预缴申报时即可享受,无需等到年度汇算清缴。
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举个例子吧
A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是浙江省经信厅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企业于2020年2月1日购置了价值1000万元的生产设备,按照原先的5年折旧年限,一个纳税年度的扣除金额为200万元;
如果一次性扣除,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当年度可多扣除800万元,节约缴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企业在2020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就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5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的相关政策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那其他企业可以享受这项政策吗?
当然可以,但是有区别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来源:宁波税务
撰稿:北仑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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