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非接触式”办税 | 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申报so easy!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3-04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所得税、增值税申报表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2025年版) 万伟华◎编辑 解读申报表背后的“税收逻辑”》 |

 

安徽税务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来了!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

湖北省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除湖北省外)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免征增值税

减按1%征收率

征收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暂停预缴

增值税

减按1%预征率

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1、发票税率栏(征收率)选择1%还是3%
 
 
划重点:取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原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2、减按1%征收率的销售额计算
 
划重点: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政策原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3、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计算
 
划重点: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销售额×2%
【提示】:销售额为按1%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销售额
政策原文: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4、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2.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第18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相应栏次。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是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文号待文件发布后补充)。
2.分别填写“减税项目”的第2列“本期发生额”和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安徽省某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一季度货物含税销售额40万元,其中按照3%征收率开具了25.75万元增值税发票,按照1%征收率开具了14.25万元增值税发票。
【解析】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不免征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
=257500÷(1+3%)×3%+142500÷(1+1%)×1%=8910.89元
销售额
=257500÷(1+3%)+142500÷(1+1%)=391089.11元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142500÷(1+1%)×2%=2821.78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问题
解答
一、2020年2月底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应如何处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是否仍然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
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9〕13号第一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
审核:安徽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编发:安徽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湖北省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除湖北省外)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免征增值税

减按1%征收率

征收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暂停预缴

增值税

减按1%预征率

预缴增值税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