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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告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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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告
文号:财发〔2020〕3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77 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接受本市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按《公告》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照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协议,或相关储备文件,或管理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收购、存储协议;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管理文件,或相关协议,或单据、凭证;
 
  (三)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权属证明及房产原值说明情况;
 
  (四)承担储备商品业务情况等相关资料。
 
  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0日   
 
关于《关于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告》的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0-02-27  来源 : 上海市财政局
 
  一、《公告》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包括哪些?
 
  答: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包括接受本市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二、享受《公告》规定免税政策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有哪些?
 
  答:留存备查资料包括:1、与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协议,或相关储备文件,或管理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收购、存储协议;2、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管理文件,或相关协议,或单据、凭证;3、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权属证明及房产原值说明情况;4、承担储备商品业务情况等相关资料。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为何时?
 
  答:公告的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已缴纳应予以免税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2019 年1 月1 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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