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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新规
来源 | 山西税务(节选)
1、取消退税正式申报期限。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可随时申报办理。即取消当年出口业务需在次年4月份申报期截止前办理的限制,逾期申报仍可适用退(免)税政策。
2、取消收汇期限和9种不能收汇情形的申报期限。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可随时办理退(免)税。
3、取消未在规定期限内核销来料加工免税证明适用征税政策的规定,即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无论在次年5月15日前核销还是之后核销,只要核销均适用免税政策。
4、取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适用免税政策的规定,即无论何时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方均可据此办理退(免)税。
5、以前年度出口业务因逾期原因未享受退(免)税政策,且未做免税或征税处理的,可按照新政策执行退税。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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