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新规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2-22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130万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新规

来源 | 山西税务(节选)

 

1、取消退税正式申报期限。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可随时申报办理。即取消当年出口业务需在次年4月份申报期截止前办理的限制,逾期申报仍可适用退(免)税政策。

 

2、取消收汇期限和9种不能收汇情形的申报期限。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可随时办理退(免)税。

 

3、取消未在规定期限内核销来料加工免税证明适用征税政策的规定,即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无论在次年5月15日前核销还是之后核销,只要核销均适用免税政策。

 

4、取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适用免税政策的规定,即无论何时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方均可据此办理退(免)税。

 

5、以前年度出口业务因逾期原因未享受退(免)税政策,且未做免税或征税处理的,可按照新政策执行退税。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1月20日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