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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
抗击疫情的税费政策答疑60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编
2020年2月
目 录
引 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编写了抗击疫情税费政策答疑60问,将国家出台的各项税费政策和优化征收管理、纳税服务的措施,形成具体案例和生动的情景,以问答的形式展现给纳税人和税务干部,为纳税人解疑释惑,以更好地抗击疫情,复工复产,助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后续将根据政策调整,适时更新补充完善。
精感石没羽,岂云惮险艰。在抗击疫情的道路上,湖北全体税务人始终与您相伴,让我们坚定信心,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湖北加油!
2020年2月
一、优惠政策类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红十字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你公司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医用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收优惠。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中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资。你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向武汉市民捐赠方便食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0年第9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因此,你公司向武汉市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0年第9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议通过集团公司下属生产汽油的石油化工企业直接向具备资格的市慈善总会捐赠汽油。
答: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答:不需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根据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答:不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因此,你公司可以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答: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您企业被列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那么您企业今年新购进的这条生产线,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除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因此,你单位运送的货物,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铁路运输服务收入,可根据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你公司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果承运的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货物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你公司运输的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物资,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那么就此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当然,顺便提醒的是,你公司提供的旅客运输等其他运输服务,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根据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可以享受。《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公交客运、班车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你公司提供公交客运、班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你公司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你酒店为病患提供的住宿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向百姓提供的餐饮服务,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此外,你公司在疫情期间向医务人员和方舱医院免费提供餐食,属于无偿提供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答: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答:予以免征。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0年第10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贵单位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这些工作补助,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您餐厅从1月1日起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因此,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疫情防控、保护员工安全健康购入的口罩及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于税前扣除。
答:不需要。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0年第10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如果你公司与租户书面约定减收租金,该行为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你公司应按照实际收到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你公司与租户书面约定免收租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答: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填报申报表,资料留存备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作为餐饮企业,只要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因受疫情影响造成您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售出商品发生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应当在销售退回的当期冲减销售商品收入。贵公司和对方双方协商决定在2020年进行退货,那么贵公司作为销货方应在2020年冲减其销售收入。
答: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购进原材料变质损坏的,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答: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上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答: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法规〔2017〕11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答: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缴费人,允许其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答:一是继续贯彻落实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各项政策。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继续延长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继续延长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
答:考虑到此次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与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优惠方式一致,为便于纳税人准确理解、享受政策,降低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成本,《公告》明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参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管理规定执行,使两者的管理要求保持一致,具体为: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二是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答:根据8号公告的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以上。
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2020年度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的,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以下简称《声明》)。纳税人应在《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通过软件升级和调整系统参数解决了该问题,纳税人可以按不同时间进行如下处理:
(1)2月17日前抄税的,纳税人开票电脑连接互联网,插入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进入税控开票软件,等待软件自动上传汇总,直到跳出“征期自动上传汇总成功”提示,即完成抄税工作。
(2)2月17日后抄税的,纳税人应在开票电脑连接互联网,插入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进入税控开票软件,检查开票软件版本是否为最新版本V2.0.34_ZS_20191226。如未升级到最新版本,可开机等待系统自动升级,升级完成后,点击【数据管理】→【数据处理】→【汇总上传】,选择发票种类,先点击【上报汇总】,待上报汇总提示成功后,进行【清卡】(金税盘)或【反写】(税控盘),完成抄税工作。
答: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省纳税人只需抄税完成就可办理网领发票并选择邮寄送达。3月6日前纳税人暂未办理纳税申报的,只要完成抄税,可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领并选择邮寄送达发票。
自2020年2月14日0:00起,至2020年4月30日24:00止,湖北省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hubei.chinatax.gov.cn)办理发票领用、邮政寄递业务,免征邮寄费用。湖北省所有种类发票的申请领用、邮政寄递业务均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省税务局调整系统参数,纳税人只需抄税完成后,税控设备即可解锁,税控设备解锁后,利用税控设备开展发票申领和开具发票事项不受影响。增值税申报比对会继续进行,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申报时,比对不符项目会自动反馈,纳税人可根据系统提示,办理变更申报。
答:疫情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对于需要实地查验的发票事项,全部调整为案头资料审核,不再进行实地查验,疫情结束后适时进行实地查验。
答:您不用担心,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360日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限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答:我局正加速开发电子税务局留抵退税业务模块,该模块未上线前,你单位可填写纸质《退(抵)税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扫描成电子件后,通过微信或电子邮件方式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由税源管理部门转交办税服务厅办理,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公告》中明确纳税人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答: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答: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减轻纳税人负担,4号公告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纳税人办理备案或备案变更。
答: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减轻纳税人负担,4号公告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即可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纳税人开具相关证明。
答:疫情防控期间,所有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包括四类出口企业、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等),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即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暂无需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问题,且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退(免)税。
答:纳税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证明开具、出口收汇等事项的,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待收齐退(免)税凭证、相关电子信息或者收汇后,即可申报办理相关事项。
答:湖北省增值税申报期延长到3月6日,因系统原因,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确认时间不能同步调整到3月6日,请广大纳税人见谅。但湖北省税务局通过参数调整,将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确认时间(进项税额抵扣所属期为2020年1月份)延至2月底。
答:我局正加速开发电子税务局留抵退税业务模块,该模块未上线前,你单位可填写纸质《退(抵)税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扫描成电子件后,通过微信或电子邮件方式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由税源管理部门转交办税服务厅办理,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答:你单位可将打印出的纸质增值税申报表,加盖公章后,通过微信或电子邮件方式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由税源管理部门转交办税服务厅办理,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答:如果您是车购税的自然人纳税人,可以通过“湖北税务”微信公众号、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或者自助办税机三种方式在网上办理车购税业务,不必前往办税服务厅。
可以网上办理的业务包括:(1)省内购置的新车一般申报业务;(2)省内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税业务;(3)省内购置挂车减半征收业务。省内购置的车辆是指,由湖北省内机动车经销商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车辆。
答:如果您是非自然人纳税人,您可以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在网上办理车购税业务,办理业务的种类包括:
(1)省内新车一般申报业务;
(2)省内新能源汽车免税业务;
(3)省内半挂车减半征收业务。
答:由于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申报车购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计算纳税期限时会相应扣除受影响的时间。扣除受影响的时间后,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纳税期限的,不加收滞纳金。
答: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人社部门批准、税务部门备案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答:进口口罩等防疫医疗物资属于货物贸易项下,不涉及税务备案。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外汇资金涉及以下的,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因此,境外采购口罩等防疫医疗物资过程中产生的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也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答: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3月6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一步延期。
答:(1)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①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用申报(更正申报)、缴税、代开发票、签订三方协议、变更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打印完税凭证和其它涉税申请业务均可办理。为方便您顺利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申报,省税务局暂将增值税申报比对由事中比对调整为事后比对,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详情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 chinatax .gov.cn。您也可通过各地设置的自助办税设备办理相关业务。
②如果您需要办理企业涉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可通过支付宝-城市服务-办事大厅-更多服务-工商税务-税务实名认证进行办理。
③如果您需要办理申领发票事项,可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的路径,选择邮寄送达方式办理,2020年2月14日0:00至4月30日24:00期间,免收邮寄费。
④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网站或登录12366纳税服务平台(包括APP)进行网上留言咨询、智能咨询或在线咨询,或者在工作时间拨打湖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本地主管税务机关电话进行咨询。全省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2)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
如果您(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您可直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如果您(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在“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站下载)办理。3月1日-6月30日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您可选择 “自然人电子税局”WEB端( https://etax.chinatax.gov)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届时,我们将为您开通申报表预填、政策指引等功能,为您带来方便、快捷的办税体验。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①如需要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银行端凭证可做缴费凭证。
②如需要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申报,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打印职业年金缴费通知单,基本养老保险可通过TIPS扣款、银行端查询缴费(税)和开具六联缴款书。如需开具六联缴款书,建议适当推迟开具时间,避开疫情高发时间段。年金销号将由各办税服务厅协调相关开户银行提供对账信息办理,或根据微信群上报转账信息直接销号,缴费人无需入厅办理销号。
③如果您需要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可以选择湖北税务电子税务局、湖北税务手机APP、鄂汇办手机APP及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无需打印缴费凭证,所有缴费信息我们将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送给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其他情况需打印缴费凭证的,建议推迟打印。
(4)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纳
①自然人纳税人的可直接通过“湖北税务”微信公众号、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或者自助办税机办理:1.省内购置的新车一般申报业务;2.省内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税业务;3.省内购置半挂车减半征收业务。(省内购置的车辆是指,由湖北省内机动车经销商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车辆。)
②非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1.省内新车一般申报业务;2.省内新能源汽车免税业务;3.省内半挂车减半征收业务。
③必须到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办理的有:1.省外购置车辆的一般申报业务;2.特殊申报业务;3.除新能源汽车免税以外的其他免税业务;4.退税业务。
④车辆购置税的申报期限: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您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即可。
(5)非收入业务办理
①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消所综合申报】-【综合申报(我要申报)】-【附税申报】”即可。
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消所综合申报】-【其他申报】”,选择所属时间,在左边的下拉栏中找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报表”,点击确定,产生一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报表后进行申报即可。
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即可。
④工会经费: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工会经费】”即可。
⑤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代收代缴的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修改所属时间,在左边的下拉栏中找到“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点击确定,产生一张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后进行申报即可。如果是自行申报的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则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公路桥梁赔偿费申报】中申报。
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修改所属时间,在左边的下拉栏中找到“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点击确定,产生一张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后进行申报即可。
⑦石油特别收益金: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修改所属时间,在左边的下拉栏中找到“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表”,点击确定,产生一张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表后进行申报即可。
(6)特殊业务办理
如果您有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特殊事项,请您通过各办税服务厅公布的对外联系电话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前预约,各办税服务厅将尽量分批错峰办理。办理时请您自觉佩戴口罩,做好各种防护措施,接受人员登记和体温检测等,否则将不允许进入办税服务厅,请予理解和配合。
注: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及问题解答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3687/content.html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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