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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税务局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百问百答
2020年2月
第一章 增值税问题(1-34问)
一、问:我公司是一家防护物资生产企业,为支持疫情防控正扩大产能开展生产,1月新增一条生产线,有很多进项抵扣不完,请问申请留抵退税有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上述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没有增量留抵税额最低要求,贵公司可以在2月份完成1月所属期申报后,对1月份新增的增量留抵税额申请退税。
二、问:我公司是一家抗疫药品的生产企业,目前已研发出一种创新药并即将进入临床试验阶段,请问后续如将该创新药对患者免费使用,增值税方面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上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因此,贵公司符合条件的部分,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三、问:我公司是一家抗疫药品的生产企业,目前已研发出一种创新药并即将进入临床试验阶段,请问后续如将该创新药对患者免费使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应留存哪些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
(二)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
(三)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四、问:我公司采购了一批口罩、护目镜、医用酒精无偿捐赠给了定点收治医院,请问这批捐赠物资在增值税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贵公司购买口罩等防护用品直接捐赠给定点收治医院,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五、问:我公司采购了一批口罩、护目镜、医用酒精无偿捐赠给了定点收治医院,请问这批捐赠物资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等非税收入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问:我酒店按照政府安排为重点疫情地区返乡人员提供集中隔离服务,收取住宿费远低于酒店日常挂牌价格,请问放弃免税优惠,计提销项时要不要作调整?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特殊时期政府安排和指导的价格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情形,可按照实际收到金额计算销项税额。同时,如果你单位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条件的还可以享受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的政策。
七、问:企业卖口罩是否有税收优惠?
答: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企业卖口罩应当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存在增量留抵税额的,符合条件情况下,按照《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八、问:我公司是货运企业,疫情发生以后我公司根据客户要求紧急向疫情重点地区运送了一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请问这笔运输收入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自2020年1月1日起贵公司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九、问:我公司是一家快捷酒店,受疫情影响1月起陆续接到退订电话,据统计,1月空房率达70%,2月空房率达97%,营业额下降得厉害,加上人工等成本压力较大,请问有没有税收扶持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自2020年1月1日起贵公司提供住宿、餐饮等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问:我公司是一家快递企业,受疫情影响,招工较难,成本开支较大,请问有没有税收扶持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自2020年1月1日起贵公司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一、问:我公司疫情期间取得的收入,按照政策可以免征增值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增值税免税无需额外办理备案或审批程序。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收入栏次据实填报,并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选择对应减免税代码,即可享受免税政策。
十二、问: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防护用品,为此政府将会支付给我们企业复工返岗补贴。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笔财政补贴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取得的复工返岗财政补贴如不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应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十三、问:我集团是一家综合性集团公司,下属各公司分别经营石油化工、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商贸、物流等。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集团公司拟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一批汽油,用于防疫车辆使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
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议通过集团公司下属生产汽油的石油化工企业直接向市慈善总会捐赠汽油。
十四、问:我公司是2019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M级。春节期间我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贵公司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十五、问:我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生产企业,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19年我们办理留抵退税时,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确定退税额。请问,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时候,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吗?
答:不需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十六、问:我公司是一家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无车承运业务。疫情发生以来,我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紧急调配运力,优先保障消杀用品等急需防护物资运输,分批将医用酒精、84消毒液、医用洗手液等发往湖北等地。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贵公司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果承运的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货物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七、问:我公司是一家网约车公司,通过组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贵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八、问:我单位是餐饮企业,疫情发生后,我们为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免费提供餐食,此外,还以优惠价格为百姓提供“爱心餐”服务。请问我们的相关业务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贵公司向百姓提供的餐饮服务,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此外,贵公司在疫情期间向医务人员免费提供餐食,属于无偿提供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十九、问:我公司为开工做了准备,购买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工作时使用,请问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你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劳动保护用品,确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并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据实抵扣。
二十、问:我公司为防控疫情,从境外购入口罩等物资,供员工上班期间使用,没有取得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贵公司从境外购买口罩等物资,无法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具有发票性质的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也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十一、问:我企业为防控疫情,从日本进口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在工作时使用,取得一张海关缴款书,请问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虽然是境外购买的,但是您有取得增值税海关缴款书,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您说的在特殊时期生产劳动保护用品,确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二十二、问:我企业为抗击新冠疫情从国外购进一批口罩,之后无偿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进口的时候已缴纳了税款,现在是否可以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二十三、 问:我公司是一家物业公司,关注到近期国家出台了对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请问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贵公司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二十四、 问:我公司是一家幼儿培训教育机构,在全国各地有几十家实体店。此次新冠疫情严重冲击了我们的线下业务,目前只能依靠线上培训业务维持经营。请问在当前应对疫情的背景下,针对我们这样的企业,国家新出台了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贵公司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二十五、 问:我是一家旅行社,客户节前预定的行程也付款了,我们上个月已经开票申报增值税,假期由于疫情特殊情况,订单取消。我应该要怎么处理?
答:按照现行规定,您可以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进行相应所属期增值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抵减。
二十六、 问:我是餐饮企业,节前准备了食材,供预定酒席的人使用,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购进部分新鲜食材已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因疫情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十七、 问:我是一家银行,近日向某受新冠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发放单笔贷款合同金额500万元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享受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因此,贵银行向该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如该小微企业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或该小微企业没有授信额度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十八、 问:我公司是一家长途客运公司,受疫情的影响,客流量大幅下滑,请问有没有税收扶持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自2020年1月1日起贵公司提供长途客运服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十九、 问:我公司是一家公交公司,除提供公交客运服务外,还为客户单位提供上下班的班车服务。请问,我公司运营公交车收入和班车收入都能享受新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公交客运、班车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贵公司提供公交客运、班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三十、 问:企业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此优惠政策可以享受2020年全年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请关注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公告。
三十一、 问:因为疫情原因,我给长期承租我厂房的企业减免了三个月的租金,这三个月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租金已经提前预收并开票给对方,我退还三个月租金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因此,如果您已预收租金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租金需要退还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扣减后的销项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十二、 问:我公司年前销售了一批货物,当时已经确认了收入,现受疫情影响,无法发货给对方,经过协商已经同意了对方的退货申请,请问是否可以在2020年进行收入冲减?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售出商品发生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应当在销售退回的当期冲减销售商品收入。因此,如购销双方协商决定在2020年进行退货,那么销货方应在2020年冲减其销售收入。
三十三、 问: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应该如何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答: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明确,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优惠的,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只需自主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三十四、 问:纳税人发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问题(35-51问)
三十五、 问:我公司采购了一批口罩、护目镜、医用酒精无偿捐赠给了定点收治医院,请问这批捐赠物资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因此,贵公司购买口罩等防护用品直接捐赠给定点收治医院,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且不受《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年度利润总额的12%在税前扣除要求的限制。
三十六、 问:我公司采购了一批口罩、护目镜、医用酒精无偿捐赠给了定点收治医院,在企业所得税上全额扣除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因此,贵公司购买口罩等防护用品直接捐赠给定点收治医院,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即可根据上述规定办理税前扣除。
三十七、 问:我公司向定点收治医院捐赠现金用于疫情防控,请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全额扣除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不包括现金。
因此,贵公司直接捐赠现金给定点收治医院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全额扣除政策。
三十八、 问: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该政策。
三十九、 问:我公司为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为了应对此次疫情,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增加生产线、扩大产能,新购置了价值630万的生产设备,此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因此,贵公司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十、 问:如何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答: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文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
因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相关优惠,并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等资料留存备查。
问:我公司通过本市某慈善基金会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地区捐赠300万元,能否全额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并将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十一、 问:我公司外购口罩10万只(市场价100万元)捐赠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某医院,该笔捐赠业务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企业以实物对外捐赠的,需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列支视同销售成本,并以捐赠物品的公允价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金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十二、 问:我公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在税前扣除时需要哪些凭证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四十三、 问:我公司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时,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贵公司可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于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
四十四、 问:听说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企业捐赠方面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较之原先的捐赠扣除政策有何亮点?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新捐赠扣除政策主要有两大亮点:一是突破税前扣除金额限制,之前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三年扣除,此次新政策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二是突破了捐赠渠道的限制,之前规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捐赠,才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新政策允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
四十五、 问:我公司为防控疫情,购入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价值10万元),供员工上班期间使用,相应支出能否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贵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疫情防控、保护员工安全健康购入的口罩及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于税前扣除。
四十六、 问:疫情期间,我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补贴,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因此,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十七、 问:我公司为旅行社,受此次疫情影响较大,能否适用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的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因此,如贵公司2020年度以旅游服务等政策规定的困难行业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且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50%以上的,若受疫情影响2020年度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可由5年延长至8年。
四十八、 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哪几类?
答:这次政策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企业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
四十九、 问:对困难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有何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困难行业企业享受此项政策的,2020年主营收入占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不含)以上。
五十、 问:疫情期间,为了保证工作场所安全干净卫生,我公司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消毒液,但是拿不到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还能拿什么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您公司可以按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填制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五十一、 问: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作为餐饮企业,只要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因受疫情影响造成您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问题(52-64问)
五十二、 问:我托人从国外买了一批口罩,没有通过公益组织直接捐给了收治患有新冠肺炎的医院,这样还能不能做税前扣除?
答:可以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五十三、 问:我开了一个水果店,因为疫情的影响,原先卖给酒店、KTV的水果都被退回来,堆积的坏掉了,我的个人所得税能够少交么?
答: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可在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十四、 问:我以个人名义给武汉捐赠了价值五万元的医疗物品,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具体扣除方式可查阅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
五十五、 问: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我考虑捐赠现金和物品,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30%进行扣除吗?
答:不是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五十六、 问:如果我准备将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赠给医院,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允许扣除?
答:可以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五十七、 问:个人捐赠的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在税前扣除时如何计算捐赠金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五十八、 问:个人通过机关单位统一组织的捐赠,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五十九、 问:参加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六十、 问:我是一个普通的工薪人员,有一处固定的工作单位。面对这次疫情,我个人的捐赠是否一定要通过工作单位在平时发放工资时扣除?
答:根据您介绍的情况是可以进行选择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六十一、 问: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办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执行。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六十二、 问:我公司属于制造业,在疫情期间发放给车间工人的防护用品和药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十三、 问:我是医院的财务人员,疫情期间我院发放给医务人员的临时性补助是否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十四、 问: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人员如何享受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人员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都不计入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财产和行为税问题(65问)
六十五、 问:我是一家民营的小企业,受疫情影响推迟复工时间,产生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存在困难,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文件规定:“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第五章 社保费和非税收入问题(66-67问)
六十六、 问:我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恢复生产运营造成严重亏损,无法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能否推迟缴纳?
答: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文件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六十七、 问:如何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优惠政策?
答:缴费人进行社保费申报时,自行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确定是否为中小微型企业,按照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确定是否属于省政府6号文件规定的行业企业,确定后即可享受省政府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相关佐证材料由缴费人自行留档备查。
上述申报延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业务的中小微型企业应为确属受疫情影响,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受损严重的行业企业。对虚假申报、瞒报的企业,税务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章 实务操作问题(68-100问)
六十八、 问:纳税人发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如何申报?
答: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等申报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六十九、 问:纳税人发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消费税行为如何申报?
答:纳税人发生符合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行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七十、 问: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发布前,纳税人已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如何处理?
答: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七十一、 问: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申请?
答: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纳税人办理备案或备案变更。
七十二、 问: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应该如何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
答: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即可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纳税人开具相关证明。
七十三、 问:在抗击疫情期间,未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答:疫情防控期间,所有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包括四类出口企业、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等),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即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暂无需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问题,且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退(免)税。
七十四、 问: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采用“非接触式”方式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的,本应报送的相关纸质资料应当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可暂不提供相关纸质资料。对于按照现行规定应报送的相关纸质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待疫情结束后补报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予以复核。
七十五、 问: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证明开具、出口收汇等事项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证明开具、出口收汇等事项的,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待收齐退(免)税凭证、相关电子信息或者收汇后,即可申报办理相关事项。
七十六、 问: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考虑到此次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与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优惠方式一致,为便于纳税人准确理解、享受政策,降低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成本,《公告》明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参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管理规定执行,使两者的管理要求保持一致,具体为:一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二是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七十七、 问:企业适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的政策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以上。
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2020年度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的,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以下简称《声明》)。纳税人应在《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七十八、 问:企业如何享受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答: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对方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七十九、 问:个人如何享受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答:个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办理税前扣除。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八十、 问:我公司的会计因受到疫情影响目前还在家中隔离,近期不能及时到岗,目前我公司有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认证确认,开票日期是去年2月份的,到这个月就要过期了,请问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因此,对于贵公司取得的2019年2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无法认证确认的,建议可以在3月1日以后对这部分发票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八十一、 问:企业如何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申报的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答: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随本期申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八十二、 问:企业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有什么条件?
答: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八十三、 问:企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辽宁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进入电子税务局进行涉税业务的办理。申请时,纳税人需提交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考虑到疫情影响,提供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申请当日余额的电子截屏、照片等即可。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若发现纳税人报送材料存在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税务机关将采取相关措施。
八十四、 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文件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其中“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为防控疫情,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按照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的企业均可享受本次社保费征期延长政策。
八十五、 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文件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企业应该到哪里申请?申请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企业在申报缴纳社保费时自行选择是否为中小企业,确定后即可享受省政府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相关佐证材料由缴费人自行留档备查,对虚假申报、瞒报的企业,税务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八十六、 问:我是一家小企业的会计,之前每月都是去大厅办理缴费业务,但因疫情本月无法出门,请问怎么进行申报缴费?
答: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办理。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规的税(费)申报、税(费)缴纳、代开发票和其它涉税事项申请业务均可办理。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
八十七、 问:我公司想要申请1月份所属期的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现在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到单位上班,请问是否可以网上申请?
答:可以的。您可以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留抵退税2019”模块在2月申报期结束前提交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申请。
八十八、 问:2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延长到2月24日,但税控盘锁死时间还是2月16日。因为疫情原因,老板通知2月19日上班,来不及抄税会导致税控锁死,这是不是必须去税务局解锁?
答:您不用担心。为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研究决定,通过调整系统参数设置,凡纳税人在2月24日前完成税控发票数据上传(抄报税)的,纳税人的税控设备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即,在此期间,纳税人在联网状态下登录税控开票软件,执行发票数据上传(抄报税)后,即可解锁清卡,正常开具发票,无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控器具解锁清卡业务。如果您在税控开票系统操作中遇到问题,请致电税控服务单位帮助解决。辽宁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服务电话:95113,辽宁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服务电话:4006717100。
八十九、 问:由于疫情影响,本月征期延长至24日,那么我企业是否在24日前完成抄报税即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2020年2月份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为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研究决定,通过调整系统参数设置,凡纳税人在2月24日前完成税控发票数据上传(抄报税)的,纳税人的税控设备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即,在此期间,纳税人在联网状态下登录税控开票软件,执行发票数据上传(抄报税)后,即可解锁清卡,正常开具发票,无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控器具解锁清卡业务。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税务系统后台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比对工作仍然正常进行,纳税人要保证申报信息填写准确、依法纳税,避免发生相关涉税风险。
九十、 问:我企业是专门出口服装的外贸企业,以前每个月申报出口退税都要去税务局交资料。在这特殊时期,是否可以不去税务局,直接在线上申请退税?
答:如果您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实行无纸化退税申报,疫情期间直接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上传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化备案,待疫情结束后再到办税服务厅补交相关纸质资料(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无纸化备案后,外贸企业即可在网上进行无纸化出口退税申报:
(1)自愿申请开展无纸化退税申报工作,且向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备案的;
(2)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3)具备金税盘或税控盘;
(4)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疫情结束后,无纸化备案恢复原有办理程序。
九十一、 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文件规定:“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其中“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是由税务部门判定吗?企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为防控疫情,减轻企业负担,企业在申报缴纳社保费时按照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自行确定是否属于省政府6号文件规定的行业企业,确定后即可享受省政府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相关佐证材料由缴费人自行留档备查,对虚假申报、瞒报的企业,税务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九十二、 问:疫情期间为减少外出,我应该如何在网上申请领购发票?
答:第一步,打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通过短信进行登录(因为增值税发票的特殊性,要求纳税人必须通过实名认证后的手机进行手机验证码登录)。
温馨提示:网上领票申请建议使用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
第二步,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
第三步,点击左侧功能树“发票领用”,再点击“网上领票申请”。
第四步,点击选择“取票方式”、“购票人”。
温馨提示:“取票方式”选择“快递领取”。
并确认下方“收件地址”、“收件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是否准确。如系统带出的信息不正确,可以在“收件地址”下“其他”区域填写准确收件地址;“收件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下“其他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区域填写准确收件人联系方式。
温馨提示:如填写其他收件地址或其他收件联系方式,一定要在右侧点选圆圈。
在“发票领用信息”区域点击增行,并依次选择“发票名称”,系统会自动带出可购买数量,在申请数量里,填入想要申请的数量即可。输入完成后,点击保存并点击下一步即可。
第五步,提交附列资料,该业务无需提供相关附列资料。直接点击提交即可。
第六步,申请成功后,由所属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柜台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网上领票申请进行网上领票分配。届时会由税务人员联系纳税人,并将纸质发票邮寄至纳税人联系地址。
第七步,纳税人收到纸质发票后,进入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依次点击左上角“发票领用管理”—“网上领票管理”—“领用发票”。
第八步,在弹出框中选择购票日期,点击“查询”。
第九步,勾选后点击“发票下载”,这里需要耐心等待一段时间,在弹出框中点击“确定”即可。
九十三、问:企业在网上领购发票,邮寄周期是多少天?邮寄是否免费?
答:(1)纳税人网上领购发票后,邮政部门将为纳税人及时送达。正常情况下,上午申领当天送达,下午申领次日送达。如遇系统维护、雨雪天气等特殊原因会适当延后。当前正处在疫情防控非常时期,邮政部门对往来邮件按规定进行防疫处理,期间送达时间照比正常情况下要稍晚一些,敬请理解。
(2)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月29日24:00止,辽宁省内符合网上申领条件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发票寄递业务暂免收取邮寄费用。
九十四、问:税控盘锁死期到几号?
答:税控盘内的系统锁死期是2月17日。但为了应对疫情,税务部门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凡纳税人在2月24日前完成抄报税的,税控盘均能正常使用。
九十五、问:如果企业税控设备锁死,如何在网上申请解锁?
答:本月内您在使用税控设备过程中若出现由于网络等原因导致发票数据上传和远程清卡不成功的情形,无需到办税服务厅来处理,只需待网络通畅后,使用税控设备登录税控开票软件,先将发票数据上传,然后清卡解锁即可。
九十六、问:在网上申请解锁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1.确认电脑能正常访问互联网,将金税盘连接到电脑。
2.登陆开票软件。
3.开票软件自动进行上报汇总及远程清卡并显示清卡成功提示。
4.如果正常登录后未看到清卡成功提示,可点击“汇总处理”——“汇总上传”,提示上报汇总成功后点击“远程清卡”,提示远程清卡成功。如果正常登录后看到清卡成功提示,则直接进行下一步确认清卡结果。
5.点击“汇总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检查锁死日期是否为2020年3月16日之后(如有其它票种,按此方法依次检查)。锁死期为2020年3月16日之后的,表示清卡成功。
6.因网络故障或特定纳税人等必须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控设备抄报清卡、申领发票业务的,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九十七、问:使用航信税控设备的纳税人如何查询2月是否清卡成功?
答:进入开票软件,点击【报税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有其他票种,请查看对应票种信息),如下图所示:
上次报税日期:2020年02月01日00时00分
抄税起始日期:2020年03月01日
报税资料:无
这样的状态说明当月已经完成清卡操作。
九十八、问:使用百旺税控设备的纳税人如何查询2月是否反写成功?
答:进入开票软件。点击【系统设置】--【税控设备设置】--【税控设备状态信息】--【监控管理信息】
(查看专票及普票的开票截止时间),如下图所示:
进入开票软件。点击【报税处理】--【抄税管理】--【网上抄报】
(查看专票及普票的开票截止时间),如下图所示:
专票和普票开票截止时间均为2020年3月16日
说明当月已经完成了反写操作。
九十九、问:我企业本月需要进行零申报,请问有没有什么快捷申报方式?
答:零申报业务您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app上操作,完成一键零申报,操作方式如下图:
(1)点击快捷申报
(2)点击一键零申报
一百、问:企业在银行开户后应于15日内到税务局作备案,因为疫情是否可以延期?
答:企业在银行开户后,可以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备案。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通过【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录入相关信息,提交成功完成备案。如果存在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办理备案,可以延期办理。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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