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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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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
 
 
随着招商引资区域性优惠政策的推广,以及国家对科技、环保等诸多领域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企业享受到政府补助财政性资金。
但是在日常工作中,部分企业存在不清楚这些财政性资金在纳税申报上应该如何处理,将财政性资金直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情况。那么事实上,是这样的吗?今天申税小微就通过几个问答带你捋清楚。
 
问题一
我们公司今年取得了政府财政补贴500万元,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划重点,必须是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哦!
 
问题二
我们公司取得的政府财政补贴形成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若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若作为应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三
若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否以后都不用交税了?
 
不是哦,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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