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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了吗?
2020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已开始确认!2020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需进行确认或重新采集,特别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以免对及时、准确享受政策甚至个人信用产生影响。
如果您已填报了2019年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您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者税务局官方网站相关界面,选择“使用此前数据自动生成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确认信息”功能,并点击“一键确认”完成确认。
如果您2019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未在领取工资薪金时享受,您需要先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并在单位发放最后一个月工资前报送至扣缴义务人,才能在今年剩余月份补充享受2019年的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时间上来不及,您也可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享受。
2、云南省税务局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
云南省税务局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云南省行政辖区范围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纳税。上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内;下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内。
3、国家税务总局在个税APP推出了个人全国综合所得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功能
打开个税APP,首页的常用业务中增加了“收入纳税明细查询”栏目。市民选择纳税年度和所得类型后,可查询到工资薪金、内退补偿金、个人股权激励收入、一般劳务报酬所得、其他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共18类收入明细。如果确信某项收入与自己无关,或申报内容有误,可在该栏目内直接通过分项或批量申诉功能进行投诉。
4、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等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6、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是否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自2020年3月1日,为便利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及时办理税款缴纳等涉税事宜,《公告》明确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7、云南省对外支付网上税务备案系统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上线运行
云南省对外支付网上税务备案系统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上线运行,按规定需进行税务备案的境内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支付人”)可通过该系统进行电子化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同时付汇银行也可通过该系统共享备案信息并进行查验,同步取消纳税人纸质备案表。
8、年终奖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单独计算纳税,即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9、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启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2020年1月1日起,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启动,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31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10、纳税信用可修复了
自2020年1月1日起,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作出承诺、完成纳税信用整改等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或者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11、12366可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自2020年1月1日起,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可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包括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人也可采取书信、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12、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全面放开
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来源 | 福建税务 龙文税务
改编补充 | 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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