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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
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执行截止日是2019年12月31日
依照有关政策,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编温馨提示★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注意政策节点,抓紧办理有关转登记手续!
关于涉及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转登记纳税人”)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还需关注退税、免税政策分别的适用时间——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自转登记日下期起,其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按以下原则确定:
1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3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A出口企业(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于2019年5月10日向税务机关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A企业在2019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9年5月31日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转登记后仍可按现行规定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该企业在2019年6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9年6月1日后),改为适用免税政策,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转登记纳税人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应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
政策依据: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第三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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