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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对原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简称“原办法”)予以修订。此次修订的变化主要是:
1.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资料由申报时报送改为留存备查;
2.大幅度简化非居民纳税人应填报的报表;
3.厘清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关键点1:报送资料
新办法需报送 |
原办法需报送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四)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
(一)《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见附件1、附件2); (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至附件10); (三)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四)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五)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
区别:原办法中除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外的其余资料由报送全部改为留存备查,大大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数量,让非居民纳税人轻装上阵享受待遇。 |
新办法需报送 |
原办法需报送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 2.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个人适用)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 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A表) 5.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 6.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B表) 7.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C表) 8.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C表) 9.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 10.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D表) |
帮你区别
原办法里非居民纳税人需要根据要享受协定待遇的税种(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享受协定待遇的条款(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分别选择适用的表格。报表内容详实,能帮助非居民纳税人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但同时产生一定填报负担。
现在,这些通通不要,只要一张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轻松搞定享受协定申报。(非居民纳税人如有需要,仍可参照原办法规定的报表,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但不必报送哦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符合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交报表要求享受协定待遇。如果非居民纳税人判断有误,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在收到报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然后按照非居民纳税人要求享受的协定待遇进行扣缴申报。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按文件第六条规定扣缴申报,或者未按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发生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情形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性,税务总局修订了原办法,更多内容可以猛击下方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集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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