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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时代来临!这些税收知识与您有关~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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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税务
 
2019年底,安徽省高速公路收费站车道均将具备ETC服务功能,而且自2020年1月1日起,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类通行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均依托ETC系统实现,未安装ETC车载装置的车辆不再享受相关优惠。
 
 
ETC时代来了!!在使用ETC的过程中,你是否有这样的疑问:使用ETC卡消费的通行费怎么取得发票呢?怎么申报抵扣呢?现在,跟着税小皖一起来详细了解与ETC有关的税收知识吧!
 
通行费电子发票编码规则
 
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2;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通行费电子发票种类
 
1.征税发票: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
2.不征税发票: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
 
 
通行费电子发票获取
 
1.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
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2.ETC预付费客户
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3.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客户
暂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
 
1.办理ETC卡或用户卡。ETC卡或用户卡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用于记录用户、车辆信息的IC卡,其中ETC卡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交费功能。客户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车辆行驶证前往ETC客户服务网点办理ETC卡或用户卡,具体办理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
2.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3.绑定ETC卡或用户卡。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填写ETC卡或用户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或用户卡绑定。
4.发票开具。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发票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向用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及明细信息下载、转发、预览、查询等服务。
特别提醒:进入“安徽ETC”手机APP“发票打印功能”按提示绑定,也可以开具发票哦!
 
通行费电子发票查验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通行费电子发票认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通行费电子发票抵扣
 
抵扣类型
 
     1.开具充值发票(不可抵扣)
充值ETC卡后,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充值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
     2.开具消费发票
未索取充值发票且实际发生通行费后的第10个工作日期,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根据收费公路性质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a.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不可抵扣)
b.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可抵扣)
抵扣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第二款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款有关规定处理。
 
申报表填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
审核:安徽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编发:安徽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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