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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税收事件盘点——个人所得税篇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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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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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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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设立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部分原“其他所得”项目税目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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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纳税记录》
新个税扣缴计算方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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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明确
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有了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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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CDR个人所得税有优惠了
10
 
 
 
 
 
01
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
 
  自2019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新个税法和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现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重大转变。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02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了
 
  自2019年1月1日,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从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每年6万元)。为向百姓提前释放改革红利,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03
首次设立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原先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等扣除,又增加了六项可以扣除的项目,即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04
部分原“其他所得”项目税目调整了
 
  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由“其他所得”征税项目调整为偶然所得或工资薪金所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05
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纳税记录》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06
新个税扣缴计算方法来了
 
  自2019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预扣预缴。同时,对非居民个人上述四项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也进行了明确。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07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明确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08
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有了新的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起,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09
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
 
  公告明确了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所得来源地、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税款计算、适用税收协定、相关征管规定等具体政策。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010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CDR个人所得税有优惠了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个月)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第三税务分局
编发:纳税服务(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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