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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税务
01
什么是耕地占用税?
答:
耕地占用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的税种。按照税收分类属性,耕地占用税属于行为税,是对单位和个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征收的税。耕地占用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定性、一次性、限制性等不同于其他税收的特点。
02
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目的是什么?
答:
主要目的在于: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乱占滥用土地,增加“三农”投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03
耕地占用税的税制演变过程有哪些?
答: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首次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暂行条例》的实施对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7年12月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51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的《暂行条例》,新修订的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04
耕地占用税立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
我国是人均耕地少、农业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的国家,耕地保护的形势十分严峻。一是人均耕地少,截至2015年底,我国耕地面积只有约20.25亿亩,人均耕地面积仅有1.52亩,不到世界人均耕地面积的一半。二是耕地质量差,我国耕地绝大部分分布在山地、丘陵和高原地区,水资源分布不均衡以及其他限制因素,使得我国60%以上的耕地质量相对较差。
05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谁?
答:
《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二条对纳税人的认定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06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答: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进行征税。这种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占用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二是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占地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占用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占用农用地:包括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等。
园地,包括果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其他园地包括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林地,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丛沼泽、其他林地,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其他林地包括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及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
07
对临时占用耕地及损毁耕地是否征税?
答:
1.临时占用耕地: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2.损毁耕地:纳税人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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