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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征收民间借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公告
为了防止民间借贷等案件当事人规避法律,逃避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遏制职业放贷,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确保税款应收尽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征收对象
在盐池县人民法院执行到位的民间借贷案件利息收入。
二、征收依据
三、征收税种、税率
个人所得税,征收税率:执行到位利息收入的20%
增值税,征收税率:执行到位利息收入的3%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应纳增值税的5%
教育费附加,征收税率:应纳增值税的3%
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税率:应纳增值税的2%
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征收税率:执行到位利息收入的
地方税费享受现行优惠政策
四、征收程序
1、盐池县人民法院在诉讼立案时,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发放“关于征收民间借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告知书”,明确告知征收对象、适用税种、税率、法律依据、征收流程等事项。
2、盐池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判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裁判文书中应当明确民间借贷案件的本金和利息,对当事人已经主动履行的利息,进行调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3、盐池县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对执行到位的借贷案件利息,执行员在给申请执行人发放前,应当填写《盐池县人民法院缴税通知书》,载明执行到位的民间借贷案件利息收入金额,告知申请执行人持《盐池县人民法院缴税通知书》,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缴纳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盐池县税务局应当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明显标志和窗口,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并根据《盐池县人民法院缴税通知书》载明执行到位的民间借贷案件利息收入金额,计算应缴税款,依法予以征收。
5、申请执行人凭盐池县税务局出具的完税凭证,到盐池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执行款项,执行员将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入卷备查;对不配合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盐池县人民法院将代扣代缴,并将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入卷,在执行标的额中予以扣减。
6、盐池县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调查到一个放贷人在多个诉讼案件中有多次诉讼前利息收入的,可以向盐池县税务局提供相关线索,税务机关根据核实情况,可以依法予以追缴。
五、工作要求
1、盐池县人民法院与盐池县税务局在联合征收民间借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中,应加强会商、沟通和联系,按照各自分工要求,做好衔接配合,确保联合征收顺利进行。
2、盐池县人民法院与盐池县税务局双方应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征收民间借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宣传报道,向社会做好宣传释法工作。
六、本办法由盐池县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盐池县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8月1日实施。
盐池县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盐池县税务局
二0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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