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出口货物原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改为适用免税政策,竟是因为......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11-16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130万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厦门税务
 
晴空霹雳,外贸企业A公司的员工小李接到了,来自税务机关的通知
……你(单位)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嗯。。。小李表示内心很崩溃!!!冤枉啊!我们公司外贸业务一向都是合法规范经营的,之前申报的退税款也都如期办退税了,为什么会突然变成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冷静!真相只有一个!
原来!问题出在供货企业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经过了解,外贸企业A公司的一家供货企业B公司在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就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A公司从供货企业B公司处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30万元。
 
but!根据相关政策规定:

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且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小李恍然大悟却又追悔莫及,因为对政策了解不够,对供货企业风险防控意识太低,给企业带来如此大的损失。
 
小编深表同情,并且顺带科普一下:
 
问1外贸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哪些情形的,该企业后面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1为了能更清晰地回答这个略微复杂的问题,小编做了一个表格。只要符合“条件一”任意一条且符合“条件二”任意一条的,就要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了。
 

条件一

供货

企业

1、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2、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

 

 

 

条件二

 

 

 

外贸

企业

1、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2、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

3、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含3户)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


问2那么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时限和起止日期怎么算呢?

 
答2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例如:A公司执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时间自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那么A公司在此区间内出口的业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而2019年9月1日前已出口的业务和2021年8月31日之后出口的业务还是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可以正常申报出口退税。
 
问3上文中说“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连续12个月从什么时候起算呢?
 
答3外贸企业自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当月开始计算。
 
外贸处处有风险啊!A公司政策知识存在盲点,并且忽视了对供货企业风险防控,经营中的漏洞竟然带来如此巨大的损失,令人遗憾。小编在此把政策相关案例奉上,希望大家引为警示,及时了解政策法规,注意防控风险。

政策链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二条规定:
二、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
……
(三)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
本条所称“连续12个月内”,外贸企业自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当月开始计算……。
……
八、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第三税务分局、同安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税收宣传)中心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