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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一、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将湖南省范围内自有或租入住房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住房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10%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各市州税务局确定。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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