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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税务
实行
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是今年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增值税改革,实质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那么,什么是增量留抵呢?符合什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如何进行核算?
申税小微现在就帮你理一下,以便你能够精准把握大好政策呦~
一
什么是增量留抵?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
留抵退税区分行业吗?
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三
符合什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四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
进项构成比例应如何计算?
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时,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后计算所占的比重。
六
纳税人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申请?
留抵退税是个时间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内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
七
纳税人如何申请?
(1)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电子税务局路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2019年)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八
怎么申报呢?
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注: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
(1)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
(2)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
(3)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4)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疑点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会继续办理留抵退税,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否则不予办理留抵退税,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按照规定已申请相应留抵退税所属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2)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 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2. 纳税信用等级为C、M级的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3. 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怎么办?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
特别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退税最多两次。
END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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